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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以《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为编纂指南。
二、本志取事,上不立限,所记事物根据掌握的历史资料适当向前追溯,以求反映事物全貌。下限断至1985年底。
三、专志部分采用卷、章、节、目结构,少数目下设有子目。部分章节尾设附记,大多记述有价值的参考材料,以补足正文。专志总计28卷,169章,536节,26篇附记(人物卷中两篇附记未入目录)。
四、为了突出地方特点,本志为发达的酿酒业和乡镇企业分别单独立卷记述。
五、对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本志遵循“宜粗不宜细、宜略不宜详、宜分不宜集”的原则,不立专卷记述,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之中。
六、本志大事记采取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的记事方法。所载大事力求以简明的语言写清事件的梗概,给读者以较完整的印象。
七、本志遵照修志通例,不为生人立传。入传者,一部分是比较著名的革命烈士,一部分是影响较大的已故知名人士;极少数罪大恶极的反动人物也予立传,以作反面教员。对于有贡献的生人则采取以事系人的办法记入有关卷章,或载入人物表。“模范人物表”只列1958年前和“文化大革命”后受省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
八、本志中工农业产值,1949~1957年使用的是1952年不变价,1958~1970年使用的是1957年不变价,1971~1979年使用的是1970年不变价,1980~1985年使用的是1980年不变价。
九、本志采用语体文。行文中文字和数字书写、纪年、称谓、引文等力求规范化。其中数字书写和纪年:
(一)两位和两位以上的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用汉字表示。
(二)分数、小数、百分比、千分比等在文字叙述中,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生卒年、年龄用阿拉伯数字。
(四)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如二三米、四五天),用汉字表示。
(五)表示目次的顺序数用汉字表示。
(六)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使用阿拉伯数字;农历年、月、日,用汉字表示。
(七)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用汉字表示,在后面括号内用阿拉伯数字注明公元纪年;中华民国纪年用阿拉伯数字。
十、志中除置照片、地图而外,还配置14幅统计图及“宋人沽酒”、“世界第一例尸体病理解剖”等4幅历史插图,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
十一、本志材料,大部分来源于省、县档案馆和图书馆,县直各部门和各区镇编写的志书,以及当事人、知情人提供的文字资料、口碑资料。为节省篇幅,书中不一一注明资料出处;其中少部分出自旧志和其他古籍的资料,一般注明出处,以资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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