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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以后,用工制度基本可以分为3类:一类是固定工制度;二类是临时工制度,包括“三工”(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三类是合同工制度(全民合同制、农民合同制)。
60年代开始实行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制度。1960至1965年,招收临时工5207人,转为固定工131人。1965年,在煤炭企业中试行了亦工亦农轮换工劳动制度。是年亦工亦农轮换工1169人,其中淮北分公司1072人,第十工程处82人,三二五地质队15人,这批工人未按合同规定进行轮换;1971年,按国务院规定,陆续转为全民固定工。
1970年,进行临时工制度改革,1971年11月,首先在矿务局系统的总机厂和市直商业系统的饮服公司进行临时工(合同工)制度改革试点。矿务局总机厂和市饮服公司共有常年性顶生产岗位的临时(合同)工246人,转为固定工235人,缓转8人。矿务局参加夺煤大战人员转为固定工728人。1971年,“三工”制度全面改革。全市常年性顶生产、工作岗位的临时工、轮换工转为固定工5138人。1978年,对国营农场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实行转正(固定工)。
1984年,国营企业招收新工人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淮北矿务局井下采掘招用农民轮换工2330人。1986年,全民企业新增加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仍实行固定工制度)。1986年底,淮北矿务局、矿建公司等部属企业录用农民轮换工2931人。1987年,根据省劳动局下发的“统筹解决城乡劳动力就业问题”的精神和市属企业中某些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调查,市属企业开始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1987年11月,为市啤酒厂、建筑安装公司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300名。1988年,淮北矿务局录用农民轮换工1500人,录用农民合同制工人290人。1990年以后,新增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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