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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众优待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前,淮北市群众优待采取代耕土地的方式,即组织有劳力的农户帮助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优抚对象代耕、代种、代收。1951年皖北行署颁布《皖北地区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代耕暂行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了代耕义务范围和负担办法。此后,乡、村两级还普遍建立代耕组织和检查奖惩制度,并确定采取包工制或固定代耕,订立了代耕公约和代耕合同,废除了其他形式。1952年,在各级民政部门的检查督促下,紧缩代耕面,扩大代耕负担,代耕接近合理。由于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出现了固定到户、结合到组的代耕方式。1955年,实行由农业合作社代耕的方法。
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展后,群众优待方式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从1960年建市至1981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淮北市一直采取优待劳动日的办法。其间,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优待工作停滞以外,工作开展很正常。优待面在35~40%之间,每户优待劳动日都在70~100天之间,优待劳动日和自做劳动日一样,参加生产队的粮食、现金和实物分配。据1981年统计,全市共优待了优抚对象1103户,优待劳动日折款14.4万元。对于家居农村的无劳力、缺劳力的军队干部家属,优待虚工分,参加生产队的粮食和实物分配,按国家统购价格折款。优待劳动日,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从生产的公益金或生产收入可分配部分开支。在执行优待劳动日办法的过程中,优待范围不断扩大,优待对象有:烈属、军属、革命残废人员、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生活有困难的老红军、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
为了进一步落实优待政策,1981年普遍采取了优待现金的方式。主要是把优待工分改为优待金,实行四统一的优待办法,以公社为单位统一评定,统一提取,统一分配,统一兑现。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标准为一个整劳力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做到了保证烈属,优待军属,适当照顾其他优抚对象,保证了他们的生活水平。1982至1984年,共优抚2971户,55.8万元,平均每户每年优待187元。1984年,淮北市被评为全省优待工作先进单位。
1985年,淮北市贯彻执行了《安徽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调整了优待标准,并实行分等优待及奖惩办法。优待工作全面实现了四统一和五做到,即: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提留,统一标准,统一筹款,统一兑现;评定后做到发证到户,订人到合同,通知到部队,公布到群众,名单到区。1985年,淮北市相山区被评为全省优待工作先进县(区)。
1986年以后,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上涨,农村优待工作发展很快。基本情况是“两大一提前”:优待标准提高幅度大,优待面大,优待兑现时间提前。1987年,省民政厅《一九八七年农村优待烈军属工作的意见》规定:在优待标准上军属不低于当地198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烈属不低于三分之二,复员、退伍军人不低于三分之一;在优待面上,义务兵、烈属普遍优待,残废军人、复员军人不少于15%,退伍军人不少于1.5%。淮北市还根据此意见要求各区以乡镇为单位制定分等优待办法,对荣立一、二、三等功的义务兵,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1991年农村群众优待工作又有新变化,提高优待标准、建立优待基金,扩大优待面等。1991年底至1992年的撤区并乡,给1992年的优待兑现带来了困难。经过各级党政领导和民政部门的努力,优待兑现工作圆满完成。
1985年至1992年群众优待统计表

二、国家补助
国家补助分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建市以来,享受国家补助的对象不断变化,定补的标准也不断提高。建市初,补助地区以经济条件较差的穷社、队以及受灾区、队为重点,定期补助对象以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属、伤残军人、退伍老红军以及年老体弱、长期患病的复员军人为重点。烈士遗孤以及无人供养的病故、失踪军人家属也作为重点定补对象。另外,临时困难再临时补助。此时定补标准较低,城镇6至7元,农村4至5元;定补面也很窄,烈属约30%,失踪病故军人家属约20%,残废军人约20%,复员军人约15%。
1979年,淮北市根据《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确定了补助对象,调整了定补标准,扩大了定补面。定补标准提高为:农村每人每月最低6至8元,最高9至10元;区、镇最低10至12元,最高13至15元;市区最低15至17元,最高18至20元。是年,全市区共有170名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全年定期补助款20329元。其中:烈属80户,87人,年定期补款11988元,平均每人每月11.42元;复退军人83人,年定期补款8341元,平均每人每月8.37元。
1983年又对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提高了补助标准。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全市有14名孤老烈属,提高后人均月定补17元;有32名孤老复员军人,提高后人均月定补16元。1983年全市定补人数517人,全年定期定量补助款62323元。1985年,按规定对181名三属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改为长期抚恤金,人均每月29元,年款63480元。定补对象由原来的608人减为427人,年款44376元。
1986至1989年又对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和定补面作了调整。家住农村生活很困难的,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25元,家住城镇的每人每月高出5元。1989年,对全市在乡复员军人进行全面调查后,调整了定补款数。是年,全市有在乡复员军人2492人,其中享受定补的2295人,年定补总款为710487元,人均月款为25.08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补的430人,年定补款为51068元。1992年,全市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补的有458人,在乡退伍军人享受定补的有53人,年定补总款为17.3万元。
除定期抚恤以外,对优抚对象因遭灾生病或其他原因,在衣、食、住医等方面发生的临时困难,均给予临时补助,从1976至1985年共发放临时补助款176362元。对住房困难的,每年均解决部分建房木材及补助款,1978至1985年,为141户优抚对象解决了优抚建房木材64立方米,建房补助款7810元。
三、残废军人优待
革命残废军人除享受长期抚恤外,还享受其它优待。根据伤残情况免费安装假肢,配备手摇车、矫形鞋等辅助器械,并根据规定进行更换。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和长途汽车,享受半价优待。原为农村户口的特、一等残废军人,无论在农村或城镇安置,本人配偶及16周岁以下子女,均给予转为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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