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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以前,建设征地工作由濉溪县民政科办理。1960年后,改由市民政局承办。“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至1969年10月由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政秘组兼管。1970年11月,建设用地审批由民劳局民政组兼管。1973年4月,复归民政局民政科兼管。1979年9月,根据省革委会通知,全市征地审批纳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统管。
在民政部门管理征地工作期间,由市城建局按城市总体规划对基建项目进行定点,提出意见和用地数量。征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拆迁安置和土地、青苗补偿,市人民委员会(或市革命委员会)下文批复。
1981年全市征迁工作由市征迁安置办公室办理。1981年12月,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关于村庄压煤搬迁补偿费包干试行办法》,规定了村庄压煤搬迁补偿费以每平方米计算,实行按人包干,并根据市郊、县农业产量与产值不同,制订了不同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压煤迁建房屋,按人口计算补偿,由建设单位直接与县(区)商定搬迁方案。
1984年调整了市征迁办的领导班子,工作人员增加到13人,有效地开展了征地管理工作。是年12月,市政府颁发了《关于从严控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节约用地的通知》,征地程序由原来建设单位直接与生产队联系,变为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与安置进行协调,双方签订协议。征地搬迁继续实行经费包干,并且加强了用地数量控制,较好地解决了“征地难”、“安置难”等问题,防止了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浪费现象。
1988年6月,土地管理局作为市政府的直属机构,管理国家建设用地工作。重点加强非农业的控制和管理,对国家建设用地严格按有关法规政策办理征地手续。
1989年,《城市规划法》颁布后,国家建设用地采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宏观上加强了管理。征地管理部门在严格审批的同时,配合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五统一”的原则,加强开发区的用地管理,对无项目、无资金、无效益的用地一律不予批准,特别是对高产良田、菜地更加从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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