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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1年(1932年),国民县政府在县城东南角建立第一个公共体育场,即今工人俱乐部至县法院之间,面积约6000平方米。设有篮球架、单杠、双杠、木马等。民国24年,曾在这里召开有2000人参加的凤台县第一次运动会。后被日军炸毁。
解放初,在县文化馆后院建体育场,面积1500平方米,内设一个乒乓球房70多平方米。此期间,学校、较大的机关单位都有篮球场、田径场。1955年,县城有篮球场12个,田径场1个(300米);农村各中学和中心小学也都有篮球场、小型田径场等,其中篮球场近80个,田径场3个。1956年,在县人民委员会门前(现法院处),建成了县城最早的灯光篮球场。1957年,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从西城河南岸、洼大路沟西(现城河路中段),西到实验小学,南至电影公司楼下,划地30亩,用作县体育场。当年建成3个篮球场和1个400米的8条跑道的田径场雏形,建3间体委办公室兼做乒乓球房。1958年秋“大跃进”,临时改为大炼钢铁场地。1959年春,又恢复了田径场。
1959年,全县有田径场4个,其中中学3个,凤台师范1个;篮球场368个,其中机关单位70个,厂矿35个,农村24个,中学58个,技校3个,小学178个。1960年后,县委决定,将县体育场划一半建戏院,体委3间办公室被占去作戏院办公室。1970年,建成1个水泥地面灯光球场。1973年,又建成1个灯光带看台球场,能容纳3000多名观众。1984年,建成1个小型溜冰场,面积500多平方米,1个小足球场,到1985年底,县体育场面积约6000平方米,内有灯光带看台球场1个,水泥篮球场1个,旱溜冰场1个,小足球场1个。全县各类学校有田径场14个,篮球场268个,排球场10个,足球场8个,总面积约29万平方米。其它机关、厂矿、农村有篮球场95个,排球场6个,乒乓球房12个,面积约5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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