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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中、西医务人员均自由行医。1951年,县卫生工作者协会对全县中、西医药人员进行登记。次年组织联合诊所,行医均勿需申请、批准。自1958年到1981年20余年间,经过兴办大队医疗室、合作医疗室,集体开业行医均不需申请、备案。
1982年,合作医疗基本解体,全县692名赤脚医生私人开业行医。同年3月1日,县卫生局发出“关于个体开业行医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乡村医生需考试合格,经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许可证,方准开业。当年参加乡村医生资格考试570人,合格者145人发给安徽省“乡村医生合格证”,允许开业。1985年,再次举行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参加考试474人,合格者222人发给“乡村医生合格证”,允许在所在行政村开业行医。对考试不合格者,发给安徽省“乡村医生临时证”,也允许在当地开业行医。个体开业医生,由当地乡卫生院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交流防病治病经验。1985年全县有乡村医生686人(女182人),村办或群众集体办医疗室10所,个体行医设点599个。机关单位、学校、厂(场)矿办卫生所(室),只要向县卫生局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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