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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规定以尺、升、两为度量衡的主要单位。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制并用。此间,县境常用的度量衡器具主要是尺、斗(方、圆两种)、秤(16两、24两)、竹制手提式量提等,计量单位混杂,量值不统一。民国20年,国民政府曾颁布《度量衡法》,规定全国度量衡器具改行市制。时因战乱,未能实施。民国23年,县内开始使用新市制秤(1市斤合老市制0.85斤)、新市制尺(1市尺合老尺0.95尺)。
解放后,逐渐废除升、斗。1950年,县属粮食系统首用磅秤。1958年11月,国家进行秤具改革,改16两制为10两制,此后全县陆续实施。
1960年,商业、供销系统先后改用台秤、案秤;粮食系统液体量具仍用竹制量提。
1979年,医药供销系统,售药改以“克”、“毫克”计量。
198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5年,以米、千克、升为基本单位的常用法定计量单位,在全县实施,计量器具进入新阶段。长度计量器具有钢卷尺、钢直尺、游标目光尺、千分尺、气动测量仪等;力学计量器具有材料拉力试验机、流量计、真空计、密度计、重力仪等;温度计量器具有热电偶、红外测温仪;电磁计量器具有电流电压互感器、电阻、电容箱,各种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检流计、电位差计、电阻测量仪等;化学计量器具有光电比色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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