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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
民国14年(1925年),县城关谢海楼烟店生产的卷烟,首次使用“金贝”、“仙岛”、“欢迎”、“胜利”、“中华”等商标,这是全县最早的未经注册的商标,此外,多数手工业者有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刻、烙标记、姓名的习惯。
1962年,县黄土山锅碗厂的“淮河牌”铁锅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是县最早经国家批准注册的商标。在“文化大革命”中,一些带有龙凤等图案的传统商标被作为“封、资、修”产物而取缔,产品遭毁坏。
1978年,商标注册得到恢复和发展。1979年对全县商标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登记,共有商标24个,其中注册商标7个。1982年,全县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增至12个。同年8月,国家颁布《商标法》,县人民政府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同时在县工商局及各工商所配备专、兼职商标管理人员10人。
1984年4月,经淮南市工商局批准,县印刷厂为承印商标装璜单位。
1985年底,全县注册商标37个,使用未注册商标11个,查处侵权商标案件8起,没收冒牌自行车73部,假冒商标标识897万张,保护了商标专用权。
经济合同管理
1950年,国家发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的暂行办法》,1951年,县内开始出现国营商业与私营工商业签订加工订货全同。之后,扩大到国营商业、供销社同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民签订粮、棉、油、麻、猪等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合同。
1957年,经济合同被废止。
1961年,经济合同又被采用,然而,由于经济法制不健全,没有完整的管理制度,许多已签订的合同,因无法律约束而流于形式。
“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再度废止。
1979年8月,根据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精神,在尚塘公社开始试行农付产品收购合同制。
1980年5月,以县外贸公司为试点,开展经济合同的鉴证,后在各行业试行。
1982年,成立了凤台县经济合同领导小组,各区(镇)乡也分别建立了相应组织,在全县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合同管理网点84个,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员97人,经济合同制在全县广泛开展。1983年,全县共签订合同5474份,其中鉴证合同94份。调解合同纠纷11件,查处违法合同3件,合同履约率达80%。
1984年4月,成立凤台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县工商局对全县农村基层企业的有关领导和部分乡村干部进行《经济合同法》培训,并组织全县企事业单位对签订的经济合同开展自查、互查,督促履行。是年,全县共签订经济合同15057份,其中鉴证合同563份,合同总履约率75%。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确认无效合同8份,查处违法合同7份,调解合同纠纷25起。
1985年,全县签订各类经济合同22613份,鉴证合同79份,合同履约率87%。确认无效合同2份,查处违法合同13份,金额1427万元;调解合同纠纷27起;仲裁合同纠纷1起,争议总金额336万元。
广告管理
民国17年(1928年),寿县鲍建甫在凤台城关开办“建文石印馆”兼营广告业务,这是县最早的广告印刷单位。从此,纸张招贴广告在全县各重要集镇应用,但无专门机构管理,直到解放后的1970年。
1978年始,商品生产大幅度增长,工商企业多用广告宣传商品,县工商管理部门配备了广告管理专职人员,加强广告管理。到1985年,全县有张贴广告栏32块,面积181平方米,路牌广告增到36个,201平方米,霓虹灯广告10处,橱窗广告5个。发行广告台历1600套,售广告纸885张,广告张贴许可证650份,制止违纪广告206起,查处虚假广告12起。此间,还举办广告培训班,组织广告管理员到外地参观学习,为搞好广告工作注入了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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