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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以后,县内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商企业、物质供销等48个单位,均按规定在县人民银行开户存款。一切现金收入,均由银行集中管理,超核定的库存现金,必须当天送存银行。除发工资、收购农副产品、零星开支需现金结算外,其它货币收支,一律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金额起点为人民币30元。1951年,改为货币管理,把转帐结算亦纳入货币管理范围。1954年,复改为现金管理,对当时统一财经工作,实现财政收支、物资调度、现金收支三项平衡,防止通货膨胀,起到重要作用。
1958年,县银行执行反右倾、反保守、破制度等“左”倾路线,放弃现金管理规定。开户单位任意支用现金,直到1961年。
1962年,县银行恢复现金管理,并把范围扩大到集体企业。1966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现金管理规定被当作陈章旧制予以废除。至1976年,据112个单位检查,坐支、相互借用现金额度累计高达4797.8万元。1977年,县银行进一步把现金管理扩大到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及所属企事业单位。1980年,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人民公社所属单位现金管理消失。同年,银行内部实行现金调拨命令制度,规定发行库与业务库严格分开,动用发行库现金,必须有上级调拨命令。专业银行成立后,发行库由县人民银行管理,专业银行仍按原规定,对各行的开户单位进行现金管理。
金银管理
1950年4月,凤台县人民银行按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金银管理暂行办法》指示精神,取缔银元作为支付手段,实行低价冻结,长期收兑的方针。同年10月,通过县、区、乡政府,层层布置,组织力量,对城镇、农村广泛进行金银管理政策宣传,分别劝导县城王珏甫、陈丙辉两家银业店,阚疃、马店、尚塘、展沟、顾桥、丁集、桂集、张集等集镇8家银匠店转营它业,遂即开展金银收兑业务。为使金银价格趋于合理,自1950年以来,国家多次对金银价格进行调整,至1985年底,黄金收兑价每克比1950年增长8.5倍,白银每克收兑价增长4倍,银元每枚收兑价增长4倍。全县共收兑黄金31735克,白银162171克,银元113868枚。
附:金银收兑价格调整表、金银收兑统计表
金银收兑价格调整表

金银收兑统计表

工资基金监督
监督工资支付、控制消费基金盲目增长,是国家赋予银行的一项职责。1960年,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达后,县人民银行开始对全县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78个单位,511.8万元年度工资性货币支出进行监督管理。1962年,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逐户设置工资基金专户,一切工资性支用现金,一律通过“工资基金”专户办理,并规定年中不办追加计划。1965年,取消专户,改由单位按月向银行报送“工资基金结算表”,凭以监督支付。
1966年,因“文化大革命”动乱,中断监督。1972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通知》后,县于1973年恢复管理,并推行工资管理卡,单位人员增减,须通过银行办理工资转移。1977年,改为按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资计划支付,超计划办理追加的管理办法。1985年9月,国务院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后,改由人事劳动部门按季核定工资总额,银行逐户填发工资管理册,设立专户,按月监督支付的管理办法。当年对全县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197个单位,设立专户。从1960年至1985年,共监督支付工资12851万元。
全民所有制工资基金分年支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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