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清雍正十年(1732年),凤台县置县时,税务由县衙的户房管理,负责管理簿籍档册,稽核钱粮出入,并协同工房办理其他杂税。税收种类和税率均按户部规定执行,基本上是中央集权管理体制。
鸦片战争后,税收管理权限逐步下放,省级可自订税种、税率,并开征厘金,实际上是中央和地方分权的管理体制。
民国2年(1913年)起,国税与地方税划分征收。民国16年,国家税种有关税、印花税、烟酒税等10种,地方税有契税、牙税、当税等7种。民国30年,县成立税捐征收处,专征自治税捐,实行独立预算。民国35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各自均有固定税源。
1949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管税务工作。1951年3月,成立县税务局。1953年,中央修改工商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至1957年,仍然实行中央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1958年6月,国务院公布试行《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决定》,扩大了地方权限。县有机动调整的权限,在执行统一征税条例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减税、免税或增加税收措施,有权对税种、税率作必要的调整。如:工业、手工业试制新产品,新建企业试产期间和生产初期,按规定纳税发生亏损的,对人民公社生产的土化肥等7种产品均在减、免税之列。
1961年3月,国家适当收回县税收管理权限,对需要在税收上给予照顾的,由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1963年8月,省财政厅将一些零星税收的减免权限下放给县掌握。即贫苦居民所有的少量房地产自用或部分出租用以维持最低生活的,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减、免房地产税。农村社员、城镇居民、个体经济因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确实无力缴纳欠税或当期税款的,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给予减免照顾。
1977年11月,国务院重新明确税收分级管理范围,规定税收政策变动,税法颁布与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属于中央管理权限。1978年1月,省对原下放由县审批的给予部分企业定期减免税的利用“三废”物品作主要原料的企业,新建城镇街道企业、家属工厂、校办工厂,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审批权,予以收回。其它下放权限,继续使用。1985年3月,县税务局掌握的减免税权限有:非出版单位的出版收入,县以下电影院电影、电视录像门票收入,举办文艺演出取得的门票分成收入,校办工厂,从事修理、服务、运输和工矿企业组织家属创办加工、修理、服务、运输,以对内为主对外兼营的所得收入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对纳税有困难的国营、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在1个公历年度内减免营业税额在3000元以下的。新的税收管理体制贯彻执行以来,由于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调动了地方积极性,通过减税、免税,对扶植生产,搞活经济,促进开放和安置待业人员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第二节 农业税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