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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清代行政事业经费包括县衙职员的工资和正常的行政事务开支,大都由县长主管,户房实施。
民国元年(1911年),县长总揽财政大权,但行政事业经费开支均由省级财政核拨。民国8年,县公署设财政局,主管财政收支,但每项支出均由县长核批。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由省级财务核拨,实报实销。民国26年,县级财政实行预算管理制度,行政事业经费实行定员定额,结余留用办法。民国35年,实行集中掌握,调剂使用的办法。
1949年1月,凤台县解放,2月成立县人民民主政府,对行政事业经费采取定员定额的管理办法。执行政务院规定的供给制标准,其他公共事业费由上级按人拨发,由财政科统一造具预算,按月上报核销。1952年,县政府对行政事业费规定统一开支标准,实报实销。1953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实行无预算不拨款,无计划不核销的办法。各单位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月向县财政科报帐。1955年,文教卫生事业编制庞大,实行定员、定额的办法。1956年至1959年,严格审查行政事业单位的季度预算,监督拨款后的使用情况;调查定员定额,划清行政和事业人员编制;对经费开支制定节约方案并规定公务费和业务费的指标。对办公费、业务费等固定性开支,采取集中掌握,调剂使用的办法。并按单位大小、工作繁简情况制定定额,经费下拨包干,对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监督使用。1960年,实行支出计划会审制度。先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然后进行会审。重点会审是否超编,购置设备是否需要,业务开支是否超过计划等。1961年,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管理、拨款管理、使用管理和用款计划的审核,并实行一次或分次定项目、定用途的多种拨款方式,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商品性开支,压缩办公费、公务费等。使行政管理费比重逐年下降。
1966年至1976年,财务管理较为混乱,行政经费开支上升较快。
1979年至1985年,实行全面包干,核定单位经费,超支不补,节约留用。并严格控制会议费、社会集团购买力和人员编制。
企业财务管理
解放后到1957年末,县内无国营企业。1958年,在“全民大办工业”的号召下,盲目发展到31家县办地方国营企业。同时对其实行利润归财政、计划内亏损全补,超计划亏损,视财政状况而定。当时,由于财政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缺乏经验,造成严重浪费和超计划损失和亏损。
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县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关、停、并、转”一批浪费、损失、亏损严重和产品质量不过关的企业,仅保留预算内国营企业8家。同年,对其中5家工业企业进行了“三清”,清理企业亏损额达33万元。1963年,又进一步核定7个预算内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复查落实县机械厂、玻璃厂、印刷厂、酱醋厂、农具厂、纺织厂、陶瓷厂、五金厂、采石厂和建筑公司10家企业的损失额39.5万元。核定了企业固定资产,并总结经验教训,先后制定以财务计划管理、物资管理、资金管理和物质消耗定额管理为内容的财务管理制度。1964年,再次对5个国营工业企业上年所有流动资金作进一步核实。同年,县供电所和农牧水产业的13个企业纳入预算内企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财务管理,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
1969年,省属商业、供销、文化企业下放,县预算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已达31个,其中工业企业5个。1970年,8个县办电灌站改由县水利局管理,又新增省下放电信局、物资局和木材公司归预算内企业。1971年,阜阳地区锅碗厂、陶瓷厂、水泥厂下放,县新建轮驳队1个均纳入县预算内管理。1973年,电信归省管理。同年县新办石料厂、新建化肥厂各1个,为预算内全民企业。1974年,轮驳队一分为二,新增汽车队。新建轮窑厂1个,均纳入预算内管理。1975年,开始企业财经纪律大检查,同时成立县企业整顿办公室,进行企业财务整顿,组织企业间财务互审,查出预算内全民企业违纪金额210万元,凤台县锅碗厂当年亏损额高达277万元。县财政帮助企业从财务管理入手强化资金管理,完善财经制度、物资和原材料定额消耗制度,建立经济核算制度,次年即扭亏转盈,实现利润1.2万元。1977年,继续进行企业财经纪律大检查,又查出违纪金额270多万元。同年,县财政局成立企业扭亏增盈办公室,配合企业整顿办公室开展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当年底,除手扶拖拉机厂(原农机一厂撤并后成立)和化肥厂尚未扭亏外,其余8个工业企业全部扭亏转盈。
1978年,县磷矿纳入预算管理。1980年,县化肥厂交省管后即从预算内管理企业中划出。同年,针对工业企业长期管理不善,资产不清,库存产品严重积压等问题,对11个工业企业开展清产核资,核定金额总计3594万元,其中75%由财政拨款,25%由银行贷款解决,并通过调剂全部落实到企业单位。1981年,县被单厂和自来水厂纳入预算内管理。同年,改革过去预算内国营企业利润全额上交财政,六成留企业使用。其它工矿企业,完成年度利润、品种、产品产量、供销合同计划的,可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抵销交财政利润。完不成上交利润计划的不予提取。完成上交利润计划后,但其他指标其中一项完不成的,则扣工资总额的1.25%。对预算内工业企业实行上交利润“五五”分成办法。五成交财政预算内收入,五成交财政预算外收入。对预算内亏损企业实行“二八”分成,八成由财政预算内退库弥补,二成由财政预算外收入弥补。1983年,县财政局配合县经委、物资局、银行等单位,对各企业库存的残次电机进行清查报废工作。报废损失,由县财政、银行“三七”负担。20%冲减企业国拨流动资金,30%冲减银行贷款。全县共报废电机产品价值82万元。同年,进行第一步利改税工作。全县核定利改税企业19家,暂不实行利改税的5家,其中亏损企业3家。实行利改税的大中型企业9家,报省核定8家。其中工业企业县磷矿、酒厂、水泥厂、锅碗厂4家,核定计税利润114.6万元,应交所得税59.6万元,应交调节税10.3万元。商业企业有县百货公司、五交化公司、石油公司、糖业烟酒公司4家。应交所得税54万元,调节税19.5万元。1984年,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工作,全县预算内企业64家,调整后基期利润344.23万元。应交所得税169.1万元,应交调节税41.8万元。其中部分小型企业应交承包费30.7万元。1985年仍执行第二步利改税方案。
支农周转金管理
自1949年到1978年,县财政支农周转金系无偿投资。由财政按年度计划拨给业务主管部门掌握,主要安排贫困地区使用。但缺乏监督管理措施,投资效益欠佳。
1979年开始,除按计划安排预算内支农周转金外,还多方筹措资金,扩大周转金投放范围,同时试行无息借贷周转使用,有借有还,不计利息。1980年以后,国家财政部、安徽省政府和淮南市财政局先后对支农周转金的投放、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次年,县财政局组建农财股,具体负责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工作。1983年,撤社划乡建区后,又招聘55名合同制干部充实区、乡财政所,每所都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当年,对支农周转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投放、统一回收”的“三统管”制度,加速资金周转。县财政局和区、乡财政所,建立周转金专帐。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人办理,并加强会计核算。同时履行借款合同,坚持审批。明确职责,谁投放谁回收,按期回收受奖、超期受罚。
1984年,县确定把调整农业内部结构、发展多种经营作为周转金投放的重点,大力扶持水产养殖、水果栽培、农副产品加工和运输等项目。从1979年至1985年,全县累计投放资金158.4万元,扶持28个项目。到1985年已见效益的项目18个,新增产值123万元,向国家交纳税金5.1万元。自1983年至1985年,已回收周转金本金63.1万元。占投放总额的25.3%。
财政监察
清代,县级无专职财政监督。对贪污糜费之纠劾,中央由督察院各道监督御史办理。省置按察使,为总督、巡抚之属官。晚清改称提法使、臬司。地方亦仿照,负责贪污案件的查处,但“无诉不理”。
民国17年(1928年),省财政厅对地方财政实施监察,全省分4个视察区。置视察员巡回各县视察。民国30年,全省为4个财务督导区,区置督导委员1人,督导员若干人。督导整顿地方财政收支,稽查贪污舞弊。
解放以后到1953年,县政府财粮科配专职监察科员两人。1959年县财税局设监察股,配监察干部两人。1961年财、税分设,财政局设监察股配监察干部1人。1977年撤监察股,财政监察工作由农经股兼管。1984年,成立审计局,为财务监察审计职能机构。自1953年到1985年,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收支,一律执行预算制度。每季度、年度决算时集中帐册。开展互审互查,并对发现问题作出鉴定,通报有关单位,对重大财务问题,严格审查,严肃处理。1953年,焦岗区会计贪污公款100多元,查出后受到开除公职处分。1956年,县财政科农税征解会计截留上交财政收入款300多元,查出后被依法判刑6年。
冻结存款
自1950年至1985年,先后6次冻结银行存款。第一次是1950年;第二、三次是1960年和1961年;第四次是1967年;第五次是1976年,为了克服由于“四人帮”干扰破坏造成的财政经济困难;第六次是1981年,为了控制货币投放,抑制通货膨胀。每次采取冻结存款措施,对解决当时财政经济困难,稳定市场,保证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控制社会集团的购买力
采取下达购买力指标,坚持审批制度,严格开支标准和清理库存物资等措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1961年,全县专控商品零售额为155万元,较上年下降11.9%。1962年,下达各单位购买力指标135万元,年底实绩122万元。1977年底,采取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专用发票,定点供应,特控商品进行审批。到1984年,即取消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专控商品由34种减至14种。
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
自1982年起,于每年第4季度均进行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三大查)。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财政、税务、银行、工商、经委、计委、物价、审计等部门协同工作,主要对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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