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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开始对农田排灌和工业用水征收水费,其中农田排灌按亩等价征收。至1969年的5年中,全县9个国营电力排灌站,因水费收不上来累欠电费达30万元。
1970年初,水电局深入毛集和东风湖排灌区调查水费征收情况,听取群众意见。改变过去不分高田、低田和送水远近、受益大小而按亩等价收费的作法,拟定出按排灌区实行随粮代征,水费征收五种办法:即永幸河和东风湖排灌区分为3个等级,每亩收取基本水费0.8~1.5元,一级灌溉每亩收取基本水费1~2元,不收计量水费;按计量征收水费,即每立方米水收0.08元,先付款,后送水;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即每亩收取基本水费1~2元,计量水费按开机台时和出水量计算;按亩承包征收水费,即用水户与排灌站签定合同,排灌站保证供水及时,用水户保证管好渠、用好水,每亩水费2~3.8元;队办小站实行按亩分摊征收水费,即每年排灌用水一次性向用水户分摊收取。征收的水费由管理单位统一使用,列为专款,用于工程配套和设备维修以及人员工资的差额补助。各国营站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达到保本自给,略有盈余。每个站每年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基金30%,上交主管局,作为更新改造经费。1980年,全县国营站年度征收水费约30万元。1985年,全年度征收水费达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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