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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干部任免
民国时期,县长(县知事)由省主席任免。民国29(1940年),凤台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中共凤台县委书记、县长均由上级党组任免。
1949年至1953年间,县委、县政府的正、副职均由省委任免。1954年至1965年间,县级干部均由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不能按期召开,干部任免制度混乱。1978年后,干部任免制度逐步恢复。1980年至1985年,县政府的县长、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均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由县政协委员会选举产生。县委书记、副书记、县委常委由县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市委任免。
县以下干部任免
民国时期,县府科、局官员,由县长举荐,报省有关部门审定,县长任免;科、局以下公职人员由县长任免。
1949年至1954年间,县政府正科、局级干部由地委及其主管部门考查任免。1955年至1956年间,县府所属科、局级干部,经县委常委研究决定后,由县政府(后称县人民委员会)任免。县委系统、群团系统和区、乡干部,由县委或县委组织部任免。副股级以下干部由县人事局考查,提请县人民委员会党组任免(不含区、乡股级干部)。1964年,任免权下放,股以下干部均由县人事局考查,提请县人民委员会党组任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县级以下干部的任免制度受到破坏。
1978年至1985年,县政府序列的职能委、局的主任、局长,经县委常委研究决定,经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县政府履行任免手续。县委、群团系统的主要领导干部,按照《党章》和有关章程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县委、县委组织部任免。此间,股长级干部的任免权改由各系统党组任免,副股级干部由主管局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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