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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对农村中鳏寡孤独老人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主要依靠群众互助,辅以国家的重点补助来解决。1955年,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全县农村3009名孤寡老人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始,一部分老人住进敬老院,另一部分身体较强者仍参加社队劳动。1961年后,由于集体经济力量薄弱,各公社敬老院先后停办,老人又回所在社队分散供养。
1980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57%的五保户仍由乡、村统一提留款物供养,43%的五保户分得责任田,集体不再供养。1983年开展全县五保工作普查,全县有五保户2047户,2307人,但仅有1305人享受集体供养,1002人承包责任田,这些五保户除少数自耕自种外,大部分由亲友代耕或请人耕种,生活无保障。当年,县政府决定纠正五保户划田代耕土地的问题,1984年纠正305人,1985年纠正363人。1985年县委、县政府联合下文,对五保供养标准做出具体规定:每人每年由集体供给的各种物资折款不少于360元。1985年底全县有五保户2068户,2368人,当年兑现粮食574213公斤、衣被款21320元、治病款18606元、零用钱116981元、帮五保户新建住房160间、维修住房625间,五保户生活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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