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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病故抚恤
解放后,县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警察、国家工作人员、民兵、民工及经政府批准为烈士的人员家属进行抚恤。1980年6月以前,分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两类;以后分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不称革命烈士)抚恤、病故抚恤三类。1952年以前发抚恤粮,抚恤粮标准:最低225公斤,最高600公斤。1952年调整到:最低450公斤,最高2400公斤。1953年改为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最低110元,最高550元,后经1955、1979、1980、1984年多次调整提高。1984年,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最低2000元,最高2400元。至1985年底,先后共抚恤209人,其中土地革命时期牺牲的4人,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15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48人,解放后牺牲的142人,共下发抚恤金121231元。
残废抚恤
对革命残废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废者,根据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四等六级,按残废抚恤标准发给抚恤金。
1950年,县开始办理以粮抚恤,后改发抚恤金。1951年7月,进行首次评残换证,共评定残废无恤对象105人,其中特等1人;一等2人;二等甲11人,二等乙26人;三等甲31人,三等乙34人。以后每10年一次评残换证,调整残废等级。1985年底,全县享受残废抚恤的共299人,其中特等1人;一等4人;二等甲35人,二等乙71人;三等甲90人,三等乙98人。抚恤标准在1952、1953、1955、1978、1982、1984年多次调整提高。1984年标准:在农村者最低年抚恤金140元,最高570元;在职者最低年抚恤金56元,最高132元。1953至1985年共发抚恤金749069元。对在农村一等以上的残废抚恤对象,由国家供应商品粮油;二等以上的残废抚恤对象给予公费医疗,免费提供所需手摇三轮车、假肢等。
国家补助
国家补助分定期补助、临时补助两种,与群众优待相辅相成。定期定量补助:1949年至1954年,县对烈、军、工属,带病回乡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及老弱病钱的优抚对象,在发放优待救济粮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实物补助。1951年以前,每人每月发优抚粮9公斤。1952年改发现金,当年享受补助219人,28151元。1955年,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2至4元,城镇每人每月4至6元。1978年,三等以上的残废军人均改定补为长期抚恤。1980年,改进定补扩大了定补面,全县从1979年定补377人扩大到695人。定补重点是烈士父母、配偶和老复员军人。孤老烈属和对越自卫防御战中牺牲的烈士家属享受最高标准。定补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至10元,县城10至15元。1983年,对退伍在农村的老红军、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146人,再次提高补助标准,月人均增加5至10元。1985年,将原定补烈属238人,由定补改为定期抚恤。标准:农村每人每月20至25元,县城每人每月25至30元。1952年至1985年,全县共发定补金额1230851元。
临时补助:对优抚对象遭受天灾、人祸、疾病等,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补助。1950至1960年,全县共发放临时补助金740438元,主要支持优抚对象购置牲畜、农具、建房,解决临时生活困难及入社股金等。另外,1952至1954年,县先后选送7名烈士子女到“雪枫子弟学校”就读,全部费用由国家开支,计15120元。1961至1985年,共发放补助费130余万元,以帮助解决各种生产、生活困难者;补助医疗费用1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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