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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后,县政府一直坚持对居住在农村的革命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年老体弱、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实行群众优待,以保证优抚对象实际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标准。民国29年(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组织干部、群众帮助根据地军工烈属收割耕种,发展生产。
1951年,农村群众优待主要是代耕土地。由当地政府临时派工在农忙季节帮助优抚对象代耕、代种、代收。当年享受代耕烈军属、荣复军人共2985户,4771人,代耕土地25834亩。1952年,发展为固定代耕制,在自愿代耕群众中选择政治觉悟高的农户代耕。1953年农业互助合作组迅速发展,代耕土地改为“固定到人,结合到组”,由组统一规划,统一耕作。全县享受代耕烈军属共824户,2487人,代耕土地7174亩。1955年普遍成立农业合作社,人耕土地由农业合作社统一安排。其方式有两种:一是对入社的烈军属、荣复军人的代耕土地统一耕种,代耕地亩折成劳动日加在其自做的劳动日内;二是对未入社的烈军属、荣复军人的代耕土地,由农业合作社包耕包产。是年,享受代耕的优抚对象共414户,1184人,代耕土地3115亩。1951至1955年,全县烈军属、荣复军人年人均享受代耕土地约3.7亩。
1956年农业合作化始,农民收入按劳动工分分配,群众优待形式遂改为优待劳动日。做法是:以全社人均所得劳动日为标准,除去烈军属、荣复军人自做劳动日,不足部分由集体补足,参加年终分配。当年全县共优待489户,47021个劳动日,折款等于当年民政事业费支出的2倍。“文化大革命”中,部分社队未能很好兑现优待劳动日。1973年共优待1607户,21592个劳动日;1980年共优待2236户,11105个劳动日。1981年,全县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优待金由乡统一筹集,统一兑现。1982年,全县共优待1463户,户均102元,其中军属户均110元。1985年优待1210户,户均247.1元,其中军属户均270元。对在部队立功受奖或服役时间长的现役军人家属加发优待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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