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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至1955年,共查处经济案件172起。其中贪污案件占75%,偷税、漏税案件占13.37%,其它案件占11.63%。1956年至1961年,在受理和自侦的601件经济案件中,贪污案件占90.02%,其它案件占9.98%。决定批捕的占13.06%,建议给予其他处分的占86.94%。1962年至1966年,决定批捕的占提请批捕的57.26%,建议给予其它处分的占42.20%,退查的占0.54%。决定起诉的占移送起诉的69.49%,免予起诉的占29.20%,退查的占1.36%。
1967年至1978年,由军管小组和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承担批捕、起诉任务。
1980年,重新开展经济案件的侦查。至1982年,受理经济案件62起,给予处分的占21.29%,追回脏款5万余元。1983年至1985年,受理经济案件49件,给予处分的占4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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