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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1年(1932年),县成立消防队,由县商会兼管。民国33年,该消防队移交县警察局管理。民国35年6月,县警察局防护团重新成立消防队,消防队员由县搬运工人担任,并设救护队50人。在此期间,全县共发生火灾97起,损失惨重。
1949年,县成立消防队,由城关派出所直接领导。政府拨款购置水龙头2个,水枪32支,水斗80个,火钩10把,梯子4个,消防斧6把,消防警钟架1个。配备专职消防队员9人。并在城关市民中组织义务消防队12个,队员287人,随后在农村、厂矿相继组织义务消防队。至1956年,全县组织义务消防队1728个,消队人员16357人。1957年1至5月份,全县共发生火灾58起,烧毁房屋69间,烧死牲畜14头,死7人,伤5人。为此,县委、县政府组织消防工作大检查,并制定消防爱国公约。狠抓消防组织建设,每10至15户组织1个消防小组,并制做防火红旗一面,逐户轮流值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1958年,全面掀起群众性的消防活动,贯彻执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注重消防知识的宣传,在全县范围内,实行以街道、自然村为单位防火轮流值日。消防队制订了集合快、行动快、抢救快、工具配带快、组织发动群众快、及时赶赴现场快的“六快”制度。并实行干部包队、党员包片、团员包户、民兵包仓库、教师、家长包教儿童、炊事员包锅门的“六包”方法。全县共建立13个消防委员会,106个消防大队,938个消防小队。当时,在群众中广泛流传着“消防组织群众化,安全生产开红花。人人都是消防员,杜绝火种保安全”的顺口溜。1959年,又增加消防队35个,消防小组434个,1049人;太平缸2180口,水斗154个,灭火机74个。
1962年,建立专职消防队,配队长1人,工作人员3人。并购置灭火器20支,消防桶30个,消防梯2把,水泵1台,配合各单位、各地区的义务消防队负责全县的防火灭火任务。1965年11月,县公安局在原消防队的基础上重建专业消防队,从县手管局、合作社、商业局等抽调8人组成,又添置水龙带6条。1965年购消防车一部。1970年,消防队撤销。1971年消防队成立,队员实行义务兵制,配备专职消防兵12人,重新购置消防工具,修复原消防车,使消防事业走上正规道路。1977年又购消防车一部。1979年购置消防指挥车一部。1980年新盖消防大楼一座。至1985年,配备专职消防官兵23人,消防车2部。消防工具基本配套。另外,全县有义务消防队46个,义务消防队员536人,灭火机102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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