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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53年,5种经济成份并存,私营经济税收在全市税收中占相当大比重。是时,税收的管理重点是私营工商业。此间,由于正确贯彻党的经济政策,私营工商业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但偷、漏税现象普遍存在,1952年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开展“五反”运动,进行了反偷税、漏税斗争,对违法户作了不同的处理。各区先后开展了纳税竞赛,集体纳税、储蓄纳税、纳税互助、消灭欠税等活动。
在税收上,为了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执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对国营企业,简并税制,简化征管手续,对纳入改造的工商业户和农村集体经济,亦在税收上予以放宽或照顾;对私营坐商则严格控制发货票的印制和使用,以掌握其销售环节;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归口单位统一规定使用“提、购货(料)簿”,以控制进货环节;对行商则在车站、码头设立税务检查站,指定专人管理,并使用“行商货物运销单”和“临商统一发票”,建立进出埠货物登记查验和对交易所、行栈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特别对私营应税产品,规定产、销、存纳税记录簿,对私营重点商户,使用“商品进、销、存”记录卡,以及开歇业、开停工管理制度等,对防止偷、漏税起到积极作用。
对私改造后期,根据实践,为检验国营企业纳税情况,以防错征、漏税,于1956年对122户国营企业(占其总户数的75%)进行了纳税检查,并纠正了其中88户的错征、漏税,在检查的基础上进行了纳税鉴定。
随着全市对私营经济改造的完成,经济成份发生变化,税收管理重点转向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与合作社经济,实行监督与服务并重。
1958年在“大跃进”的影响下,片面强调“促产”,放松税收征管,偷、漏税现象严重。1961年起加强征收管理,修订纳税鉴定,整顿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制度,同时对以往漏、欠税款进行了查补、清理。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规章制度废弛,征收管理日趋恶化,1967年税收收入只有1966年的67.4%,接着干部大批下放,人力不足,一些地方存在“有税无人收”的现象。1969年9月税务机构撤并,全市税务系统只保留税务专职人员16人,税收征管基本处于瘫痪状态。1972年4月恢复市税务局,并随着工商税制改革,调配充实力量,初步整顿税收征管秩序,恢复专管员岗位责任制,改进税收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加强城乡零散税源的管理等。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税收工作的作用被重新认识。为了严肃纳税纪律,加强税收工作,市革命委员会于1977年11月批转市税务局专题报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整顿税收的征管,进一步建立、健全征管制度,广泛开展税法宣传,税收工作得以全面加强。
1981年国务院作出《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是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清查偷、漏、欠税的通告》,对全市清理漏、欠税工作推动很大。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制定《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省政府、省税务局颁发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文件,1988年底和1989年国务院连续发出了《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等4个文件,税务征管逐步走上系统化、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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