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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金、附加
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国家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采取征集的办法,集中一部分用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的一种基金。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规定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从1983年起执行,征收比例10%。从1983年7月起国务院决定调为15%。1987年5月国务院规定扩大征集范围,凡未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能源交通基金。按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依7%计征。税后年利润不足5000元的免征。
1984年6月省人大决定征集地方能源、交通、水利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率为5%,当年12月20日决定停止征集。是年全市征集地方基金191万元。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已征集8年,合计税款15235.10万元。
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国务院于1989年2月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规定所有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必须依照10%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淮南市已征收2年,合计税款2856.10万元。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通知,从1986年7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代征教育费附加。规定按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应纳税额的1%征收。个体工商户按月应征附加不足1元的免征。乡镇企业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附加后,不再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至1990年已征收4年半,合计税款988.6万元。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国家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采取征集的办法,集中一部分用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的一种基金。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规定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从1983年起执行,征收比例10%。从1983年7月起国务院决定调为15%。1987年5月国务院规定扩大征集范围,凡未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能源交通基金。按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依7%计征。税后年利润不足5000元的免征。
1984年6月省人大决定征集地方能源、交通、水利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率为5%,当年12月20日决定停止征集。是年全市征集地方基金191万元。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已征集8年,合计税款15235.10万元。
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国务院于1989年2月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规定所有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必须依照10%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淮南市已征收2年,合计税款2856.10万元。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通知,从1986年7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代征教育费附加。规定按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应纳税额的1%征收。个体工商户按月应征附加不足1元的免征。乡镇企业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附加后,不再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至1990年已征收4年半,合计税款98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