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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财政管理体制做了较大的变动,中心是下放企业,下放财权。全市执行“总额分成,以收定支”财政体制,按照规定的年度预算支出指标,确定划给市财政各项收入比例。工商各税、农业税、牧业税、企业及事业收入,公债及其他收入等按19.67%的分成比例留归市级财政。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区一级财政,规定收、支范围,下放收支和管理权限,各种税收分成。
1959年,执行“统一比例,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各项收入按一个比例分成。预算体制上实行“财权下放,总额控制,归口包干”。年度分成比例为总收入的45%。1960年,大幅度缩减地方分成比例,由45%的分成比例缩减为13.72%。1961年,国民经济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大力压缩支出,省核定淮南市总额分成比例为13.74%。
1962年,根据“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国民经济发展总方针,全市国民经济各环节相应调整,管理权集中到市,撤销各区财政,设立区财政分局,作为市财政的派出机构,收入上交,支出按月下拨。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省核定市收入分成比例为9%。1972年,中央对包干体制作局部修改,省对市不再实行包干,而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提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1974~1975年,省对地市实行收支大包干财政体制,支出按省核定的年度预算包干,节约留归地方使用;收入按当年收入总额的1%比例划给地方,作为机动财力。
1975年,为发挥各区财政管理的积极性,建立了区一级财政,下放相应的管理权限。从10月1日开始经区组织入库的各项收入除固定留成外,其余超收部分,另给予超收分成,同时确定各区在预算收入中临时上解94%,区留6%。
从1976年起,恢复了“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
1978年,执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体制。在当年收入中扣除其他工商税额后,计算总额分成比例,市总额分成比例为33.79%。1979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体制,从当年总收入中扣除其他工商税额作为市固定收入,省核定增收分成比例为22.4%。1980年,省核定增收分成比例为18%。1981年,没有完成财政计划,市级财政收入减少161万元。1982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以1980年财政收支决算为基数,实行“以收抵支,定额上交,超基数分成”,收入定额上交中央23%,余下77%抵扣市包干基数后,定额上交省财政。超收部分,仍按23%比例上交中央,剩下的77%作为100%,上交省财政58%,市财政留42%。此后,财政收入逐年递增。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收入包干范围基本上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新情况划分,即把收入划分为省财政固定收入,市县财政固定收入和省、市、县财政共享收入。收入中变化较大的是,电力产品税的70%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20%划为省财政固定收入,10%作为市财政固定收入(并参与总额分成)。新体制规定收入基数以1983年收入决算为基础,作必要调整,支出基数则根据中央核定的支出包干基数,结合地方财力情况核定。按新体制规定全市当年超包干收入部分,上交中央20%,上交省48%,市留32%。
1986年,对所属各区的财政体制也作了新的规定,改变过去条条下达预算指标的办法,把区属部分的收支下划,切块包干,由区财政自行编制预算,使区级财政真正成为一级独立的财政。当年,市属28个乡也相应建立了乡级财政。
1987年,国务院决定,以1986年财政决算为基数,支出一律压缩10%,压缩的资金作为借款,上交中央,一定三年不变,市财政可用财力下降。1987~1988年连续决算赤字,1989年始持平,1990年略有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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