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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招募兵役制
民国20年(1931年)以前,民国军队实行“募兵制”,即所谓招兵,并在寿县、怀远、凤台都进行过招募宣传。但村民抱定“好男不当兵,好铁不打钉”的习俗,应募者廖廖无几。民国22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45岁的男子,均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但愿尽“义务”者无几,征兵实际成为强行摊派抽丁抓兵。国民党凤台县政府民国37年6月宣称:“奉省府令,对于壮丁事宜,在安全区用征派方式施行之,在匪区用强抓等方式施行之”。当年3月15日,皖北师管区就从田家庵火车站转运了700名壮丁,田家庵成为大型转运兵站。临近淮南解放前夕,国民党119师在矿区和电厂以及附近公开抓丁,连矿区职员都受到威胁,人人自危,惶恐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