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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52年,山东及省内宿县等地灾民8900余人涌入淮南,许多失业工人、贫民生活无着,濒临断炊。1950年,各区、乡成立“生产救济委员会”,政府拨救济粮。是年2月14日,淮南煤矿生救委员会紧急救灾,共发放大米5376公斤,豆饼715块,现金10760元,随后又召开了淮南、三和两区农民代表会,发动群众互助互借,投入生产自救和以工代赈。至1952年上半年,经过大量的救济安置工作,旧社会遗留的饥饿、失业等社会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1953年,市民政部门抽出8名干部组成社会救济调查工作组,确定救济对象,通过居委会调查,群众评议,民政部门批准,由各区政府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统一购粗粮发放。全年对113户、217人发给了定期救济。同时对城市贫民家庭中因灾害、死亡、生育以及淡季、职业不固定等情况给予临时救济,是年发给此类救济的有707户、2283人。
1954~1955年,行业没落和被取缔(如迷信职业)以及严重自然灾害的波及,救济面稍有放宽,救济标准也略有提高。1954年的定期、临时救济人数比上一年增加两倍以上,是年组织近20000人参加工赈建设。
1956年,城市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有劳动能力的人就业较多。但在工商业和手工业改造中无口可归的有3000多人,另有社会游惰人员250人,麻疯病患者70人,渔民困难户2100人,城市贫民5003人,除采取组织生产和安排就业等措施外,对其中的6055人发放定期和临时救济款8738.83元。
1957年,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就业门路的扩大,救济人数显著减少。1958年,街道大办生产自救性的企业,到1959年9月,有市民政部门直属的生产单位1个,有职工330人,区民政部门直属的自救性单位180个,有职工5227人,其中吸收聋哑人69人,城市贫民4896人。是年全市自救生产总产值达3672336元。三年自然灾害期间,需要救济的人数骤然增加,但国家处于经济困难时期,救济面窄,标准低。1960年,对农村的680名老人发给一次性救济2040元,对淮河以北4个公社1988户、2441人,发给棉布1536米、棉花3101.5公斤,对市区火灾户救济现金120元。1961年发放临时和定期救济404户、1307人,标准为每月5~10元。
1962~1963年,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仍突出。当年增加一些无业小商贩、精简压缩人员的家属、停工或半停工的街道生产自救人员和生产不景气的集体所有制人员的救济。1962年较上年救济户数增长56.5%,人数增长59.4%,全年拨发救济款16万多元,救济布票38170尺。是年调整了救济标准,定期补助每月为8~15元,临时救济每月为3~5元。1963年的1~3月份较1962年同期定期救济人数增长1.57倍,款额增长2.22倍,临时救济人数增长3.55倍,款额增长4.6倍。全年定期救济了1434人,定期救济费34302元;临时救济了26866人,救济费83830元。
1964~1965年,恢复和重新开展生产自救。大通区组织生产自救单位10个,参加生产人员492人,每人月收入在35元左右。农村困难户主要是依靠社队供给补助。1964年全市给予定期救济6079人次,临时救济18014人次,共发放救济款121726元。1965年给予定期救济422人,临时救济12120人次,共发放救济款631842元,救济布5万尺,棉花2500公斤。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定期救济按原有名册发放。
1974年,调整了定期定量救济标准,市区每人每月8~10元,个别特殊情况12元;农村每月每人5元。1980年调整定期定量救济标准为:1口人14~17元,2口人每人12~15元,3口人每人10~15元。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随着就业门路的扩大,社会困难户相应减少,原有此类对象不少已逐年自然消亡,故多数年限的月定补人数只在500人左右。1990年对421户城镇困难户给予了定期定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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