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六节 案件执行
1986年以前,由于民事、经济案件数量不大,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较高,没有专门执行机构或人员。需要执行的民事、经济案件都是由案件承办人、书记员一同前往执行,案件执行率较高。1987年,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执行庭,各县、区法院也开始成立执行庭或配备专职执行人员,专司执行业务。执行人员采取教育疏导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方式确保判决结果的履行。到1990年,涉案当事人经说服教育自动履行的占40%左右。对有能力履行而采取隐匿财产、躲避或暴力手段拒不履行的,则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989年,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房屋开发公司、大通区上窑镇人民政府诉“枫香居”大酒店(私营企业)经济纠纷案,“枫香居”共欠4原告各类债款总额计116万元。执行中,酒店法人代表逃匿,法院依法对酒店执行公开拍卖,也是淮南市首次在执行中的大额拍卖。
1987~1990年,市法院共执行结案400余件。
1987~1990年,市法院共执行结案40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