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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理沿革
1952年2月先后在大通、九龙岗煤矿和淮南矿务局等单位成立了“三反”、“五反”人民法庭,审理破坏经济建设案件,打击贪污盗窃和不法商人的偷税漏税、投机倒把等破坏活动。1954年春,市法院建立经济保护庭,审判破坏经济的犯罪案。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结束和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上述专门法庭先后撤销。1980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6月,全市县区基层人民法院亦都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审理各种经济合同纠纷以及不服仲裁机关裁决的经济纠纷案件。至1985年,全市共审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472件,其中购销、工程承包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最为突出,5年中共审理387件,占审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82%。
1985年以后,经济纠纷案件总体数量增多。1986~199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908件(含旧存191件),5年中平均每年受理案件381.6件。1986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371件,较1985年上升18.9%;1987年为284件,较1986年下降23.5%;1988年为278件;1989年为516件,较1988年上升94.2%;1990年为435件,较1989年下降19.4%。
二、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占98.5%,主要是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1987年之后,又出现科技协作合同等新类型案件。
〔购销合同案件〕1985~1990年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的一审购销合同经济纠纷案件1010件,占6年中审结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51.9%,为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之首,平均每年审结此类案件为168件。80年代初期,购销合同纠纷多属于当事人不懂法,合同条款不严谨等所致。1987年之后,由于“经商热”出现,一些“皮包公司”买空卖空,引起纠纷。淮南是以煤炭为主的工矿城市,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许多煤炭外销至江浙一带,一些经营者为牟取暴利,掺杂使假,掺入矸石,供销双方引起质量纠纷,买方不付货款;一些人投机经营者,无偿占用他人货款,借机生财等。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986~1990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结1715件经济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为307件,占17.9%。
〔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985年以来,全市法院受理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等类型。1986~1990年,全市法院共审结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1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6%,其中,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8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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