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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建立之前由矿区人民政府民司科负责司法业务。1950年10月,市人民法院建立,担负审判工作。建国初期的刑事审判以反革命案件为主,1950年秋至1951年春和1955年夏进行的两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判处了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也惩办了一些钻进政权机关和群众团体的潜藏反革命分子,保证了人民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期的刑事案多以盗窃为主,凶杀等暴力犯罪也占一定比例。“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秩序较乱,以武斗为特征的公开暴力事件比较猖獗。“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社会治安案件不断,拦路抢劫、强奸、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屡有发生。1983年开始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有效地遏止了犯罪势头,但直到1990年,所审判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依然相当突出。
经济犯罪在50年代的“三反”、“五反”时期比较集中,80年代以后再次突出,尤以贪污、受贿、盗窃公共财物和诈骗为主,80年代后期所经济犯罪案表现为犯罪金额大、案件数量多,社会危害性严重,成为社会的一颗毒瘤。
民事审判中表现最多的为离婚和家庭纠纷案,从1950~1990年,全市共审理离婚、抚养、扶养和赡养等纠纷案37421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70.5%。80年代以来,财产权益、赔偿等民事纠纷增加。到1990年,债务纠纷案件位居民事案件的第二位,再次是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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