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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署初建时,淮南有九龙岗拘留所和大通倪小圩看守所。
1952~1954年,每年(一般在年底)由检察署派人配合公安机关检查一次,检查“两所”在管理教育中有无虐待人犯和人犯生活安排等情况。
1955年和1956年,淮南市设立了劳改单位,市检察院设劳改监督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所检查。检查发现,看守监管场所存在非法使用武器、戒具,体罚犯人以及玩忽职守造成人犯逃脱等事件。同时,超期羁押现象也时有发生。
1957年,增加了市轮窑厂、蔬菜场和市看守所等劳改单位。市检察院加强了劳改监所检察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制定了《监所劳改工作联系制度联合通知》。监所检察的重点是贯彻执行党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方针政策,检查有无对犯人体罚虐待和管理上违反政策的情况;犯人是否认罪服法,有无造谣、煽动、脱逃、行凶、暴狱等又犯罪情况。是年,犯人申诉增多,仅第一季度即收到8件,对此确定专人进行了认真审查。
1958年发现对监外执行犯存在着判决机关和负责监管单位脱节的现象。1958~1962年,劳改劳教人员疾病和死亡问题也比较突出。
1962年,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协商制定了《监所劳改检察联系制度》。1962~1964年,主要检查服刑人员认罪服法情况和打击又犯罪情况,服刑人员拉拢腐蚀干部情况,执行监管方针政策情况。
1965年,市检察院重点检查市看守所,对久押未决、刑拘超时限和以行政拘留代替刑事侦查的问题,提出改正建议,对未决犯违反监规、继续犯罪提出处理意见。1966年,监所检察中断。
检察机关重建后,1980年,市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科,担负全市2个看守所,4个拘留所,1个劳教队的检察工作。
1981年,市检察院会同田家庵区检察院,对新淮派出所辖区内1977年以来保外就医、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和“两劳”释放人员进行检查,掌握各类人员的表现及又犯罪情况。1983年8月,“严打战役”开始后,全市增设7处临时看守所。同时,执法检查力度加大。检查表明,少数干警体罚人犯,劳教收审人员打骂被收审人员比较突出。1982年发生了大通拘留所管理人员和武警体罚责打犯人致死的案件,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刑。另外发现超时羁押、徇私枉法现象也个别存在。
1986年,为加强监所检察工作,对看守所、市劳改大队分别派出专人实行驻所(场)检察。同时依法进行了17次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同性质的监管改造对象有混押混管现象;在收押、释放、解教等工作中有时执法不严,甚至不依法办事;使用劳教人员做管理工作,管理不严;被关押人员存在逃跑、自杀、重新犯罪等现象,个别场所对重新犯罪打击不及时或未进行打击;个别管教人员违纪、违法未得到认真查处。是年,对发现的问题通知纠正违法18次,提出检察建议21次,向市人大、市政法委及上级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8次。
1987年,会同监管改造部门对14名重新犯罪人员起诉加刑;对27名违反监规、屡教不改的人犯进行了公开处理;在犯人中查出20枚雷管和17锭半炸药;对一度出现的劳改劳教人员混关现象予以纠正,对减刑法律手续不完备问题,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认真解决;对3起干警违纪问题提出了纠正意见,其中2名受到了行政记过处分。
1988年,检察部门针对市劳改独立大队在执行法律和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先后提出了10条检察建议。对严重脱管失控,造成人犯脱逃或重新犯罪的情况,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对监管场所管理松散,秩序混乱,以至出现脱逃多、打架多、赌博多、酗酒多的现象,提出“打击歪风邪气,整顿监规队纪,整顿改造场所秩序”的检察建议。是年,进行安全检察41次,收缴违禁物品36件,发现不安全因素18起。并配合看守所对监管秩序进行3次集中整顿,对牢头狱霸加刑1人,处罚了18名严重违反监规人犯;对清查出的超期羁押案件24件52人,进行了催办;同时对41名在外就医的人犯进行了走访考察,并就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989年,针对市看守所、劳教所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监所检察部门与两所召开联席会议71次,提出检察建议138条,基本上被采纳。当年,对超过法定期限的案件进行清查和催办,共查出27件46人,对66名监外罪犯进行了考察。
1990年,监所检察部门出席各种联席会议48次,提出检察建议99次,其中书面建议10次,纠正各类违法现象32起。全年进行安全检察105次,查出各类事故隐患28起,各种违禁品15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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