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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革命委员会
关于推行火葬的布告
长革〔1977〕第021号
我县已正式开展火化事业。现将关于推行火葬的决定布告如下:
一、全县广大干群,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深揭狠批“四人帮”,大破剥削阶级的“四旧”,大立无产阶级的“四新”,宣传唯物论,批判唯心论,宣传实行火葬的好处,大力推行火葬。
二、今后干部、职工死亡一律实行火葬,农民和居民提倡火葬,任何单位不准提供木材做棺材。不准动用人力和运输工具为土葬服务,贩卖棺材的不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死亡人员实行火葬时,干部、职工要有单位证明,居民要有居委会或派出所证明。农民要有大队证明。非正常死亡和无名尸体要经公安机关验尸后才能火化。
四、丧葬活动应从简节约,干部、职工丧葬一律按标准开支经费,不得超过。
五、要提高革命警惕,对于阶级敌人利用丧葬活动,宣扬封建迷信进行破坏的行为,必须坚决批判和打击。
以上各条,希全县人民遵照执行。
1977年5月20日


长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土地管理的布告
长政〔1980〕第81号
最近以来,我县农村中有的地方出现了少数人随意在集体耕地上葬坟、盖房、扩大宅基的歪风,严重地侵犯了人民公社的所有权,浪费集体耕地,影响农业生产,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为了加强人民公社土地管理,特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等有关规定精神布告如下:
一、农村人民公社必须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人民公社社员应珍惜和保护人民公社的集体耕地,凡集体耕地〔包括划给社员个人耕种的自留地、饲料地、宅基地〕归人民公社所有。社员个人只有生产、管理和使用权,不得出租、买卖,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把集体耕地占为私有。
二、社员兴建房屋,应充分利用老宅基。确需开辟新宅基的,必须在生产队统一规划下,本着节约用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的原则,由个人申请,经本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查,公社批准。在县革命委员会1979年5月26日发出《关于切实加强人民公社土地管理的通知》后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良田盖房,严重影响生产建设,影响交通运输,防害水利设施,群众意见大的,要在适当的时候迁到村庄内或大队、生产队指定的地方。本布告公布以后,不准再擅自占地盖房,不准擅自扩大宅基地。
三、坟墓要在大队、生产队统一划定的地方集中埋葬,要移风易俗,大力提倡火葬、深葬。不准擅自在集体耕地上葬坟,不准恢复已经迁移、平掉的旧坟。凡在集体耕地上恢复旧坟的,要迁回原址;已经平掉、现又重新起坟的,要责令限期再平掉。
四、不允许在主干公路、机耕路、渠道两旁堤埂、水库和塘坝上以及国家山林开荒种植,以防止水土流失,损害道路和水利设施。
五、国家基本建设需要的土地,必须统一规划,先征后用。大队、生产队兴建公房,也必须报经公社审查批准。一切基本建设都要十分珍惜土地,严禁宽打窄用,浪费土地。
六、对少数违反上述规定的,轻者要批评教育,责令纠正;重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性质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布告,希全县人民严格遵守,切实贯彻执行。
县长:江鹏森
1980年4月15日


安徽省瓦埠湖管理条例
〔摘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繁殖保护瓦埠湖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渔业生产”的布告以及省政府1981年元月3日印发的《发展瓦埠湖渔业座谈会纪要》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瓦埠湖水域的鱼类及其它水生动、植物等资源的增殖成长、捕捞、采集,都按本条例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沿湖各级人民政府和湖管组织,应加强对瓦埠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切实把瓦埠湖管好,开发好。
第二章管理机构、管理范围
第四条成立“安徽省瓦埠湖管理委员会”和“安徽省瓦埠湖渔业联合公司”,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湖管会由寿县、长丰县、淮南谢集区人民政府,淮南市、寿县、长丰县水产局和沿湖各区、社、瓦埠湖派出所、芦苇总场、航运办事处等单位负责同志联合组成。重点公社成立湖管段,大队成立湖管小组。……
第七条瓦埠湖属国有水面,水位在17.5米的正常情况下,具体管理界限是:东至庄墓桥,西至陡涧河,南至董铺,北至五里闸,均属管理范围。
1981年4月6日


长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正当权益的通告
长政〔1983〕第001号
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重要场所,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为了保护学校的财产,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投资建设或机关、工厂、社队、群众筹资办学兴建的校舍、让给的公房、赠给的土地、添置的设备及其它财产、学校土地上的树木均属学校管理使用,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已侵占的要限期归还或偿还。校外群众在学校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堆放的草堆和杂物、挖的粪坑,要限期拆除、搬走、填平,不得以任何借口拖着不办。校外群众不得在学校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
二、任何人都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如发现流氓分子进入学校捣乱,学校有权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要保障学校教学环境的安宁,制止车辆、牲畜、行人在校园内随意通行。原有通过学校的旧路,应尽快设法改道。严禁外单位或个人到学校取土、打场、晒衣物等。集体或个人的牲畜、家禽,一律不准在校内放养。学校教职工,不得在校内饲养家禽。农贸市场必须远离学校,不准在学校门口摆摊设点,禁止摊贩进入校内叫卖。
三、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支持学校办好教育事业。公安、教育部门和区、镇、社、队,都要采取措施,制定必要的制度,确保学校教学秩序正常,财产不受损失。对强占校产、盗窃教具、用具、门窗、树木、破坏学校财产的事件,要及时查处,坚决打击。未经学校同意和供电部门批准而在学校乱接通电线路者,要限期与学校结清帐目,补办手续,否则,学校有权停电。
四、人民教师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人民教师的正当权益和人格应当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侮辱和殴打学校的教职工。
五、学校要教育学生养成爱护学校公物和树木的好习惯,在校园内形成一种爱校护校和美化环境的好风气。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拨给学校的经费,机关、工厂、社队为学校筹措的办学基金,学生缴纳的学杂费、校办工厂、农场和师生勤工俭学的收入,均由学校统一管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任何人不能巧立名目,变相私分或挪用。对拖欠学校公款,要认真进行清理,限期如数归还。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半年内仍不归还者,以贪污论处。
以上各条,希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如有违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县长:江鹏森
1983年3月6日


长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粮油多渠道经营的通告
长政字〔1983〕第026号
为了搞活粮油流通,促进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现对我县粮油征、超购任务完成后,开展多渠道经营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对粮食和油脂、油料,必须坚持统购统销政策,保证国家征、超购任务的完成。在完成国家任务以后,允许开展多渠道经营。
二、农民完成国家征、超购任务以后多余的粮食,可以按照国家超购价格继续卖给粮站,可以到交易所或集市议价出售,也可以自行加工半成品和成品出售。
三、国家分配的粮油征、超购任务完成后,供销社和农村其它合作商店组织以及农民个人,可以议价经营,但要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依法纳税,不准无证经营,不准哄抬价格。
四、全县完成征、超购任务以后的粮食、油脂、油料,允许长途运销,可以运往外县、外省销售,撤销过去外运粮食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同时撤销交通要道粮油检查站和旅客携带邮寄限额的规定。
五、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开展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调节,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收购方法,满足农民出售粮食的要求。凡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论新陈,不分品种,不限数量,依质论价,随到随收,随付价款,不得停收限收,切实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
六、各粮油交易所,必须要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发证,首先搞好当地的余缺调剂,产销调剂、品种调剂,为工厂和饮食业代购议价原料,为粮站代购代销。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购自己公用的粮油,但不得从事贩运活动。
七、外县、外省来本县购买粮食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委托粮油议价公司、营业所、交易所或供销社代购,并要依法纳税。受委托的单位应积极承办代购、代存、代运业务,合理收取代办手续费。
八、农村“四坊”和饮食业,可以为农民来料加工自食的粮食、油脂、食品和加工畜禽饲料,也可以自行采购粮油,加工成品出售。粮食部门应在加工技术上予以指导和支持。
县长:江鹏森
1983年2月10日


长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林木管理的布告
长政〔1984〕第66号
〔县三届人大常委会1984年5月8日第五次会议通过〕
植树造林是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是到本世纪末实现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重大战略措施。近几年来,全县各地加强了林木管护工作,促进了林业生产的发展。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林业政策不够落实,毁林改种,乱砍滥伐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为了保护林木资源,加快绿化长丰步伐,根据国家颁布的《森林法》和有关政策、法令精神,特布告如下:
一、所有国营、集体树木都要建立和健全管护承包责任制。国营林场、苗圃的树木,要承包到队或承包给职工管护;集体林场的树木〔包括经济林、果木林、用材林等〕,可承包给农民家庭或联户经营;公路,渠道上的树木,由归属部门和单位划段承包到户、到人。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承包,都要明确权、责、利,签订合同,奖惩兑现。
二、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等单位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可承包给干部、职工管护,更新或间伐的收益按比例分成。职工个人投资兴建的住宅,其庭院内的树木,归职工个人所有。
三、农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山种植的树木永远归个人所有,产品由农民个人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
四、集体的荒山、荒岗、荒坡、荒滩,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部承包,只准植树种草,不准开垦种植农作物。土地归集体所有,收益归承包者,承包期三十年至五十年,允许继承。在承包期内营造的林木,经过主管部门和公证机关同意,可折价转让。
五、允许和支持城镇待业人员、离退休干部〔职工〕承包国营、集体荒山、荒岗植树造林,或承包国营、集体林木的管护;允许和支持林业干部承包国营荒山,进行开发性经营。
六、大力支持林业专业户、重点户和林业经营联合体。鼓励农民集股承包大面积荒山、荒岗,允许请帮手、带徒弟。积极帮助“两户一体”合理规划,培训人才,提供良种苗木、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和必要的贷款。
七、严禁毁林兴种,毁林搞副业,毁林建房。严禁在渠道、水库堤坝和乡村公路以及25度以上坡度的荒山、荒岗开荒种农作物,已开垦的要限期还林、还草,不听劝阻,继续安种的,以破坏水土保持论处。
八、严禁在林区内放牧、葬坟、烧纸、砍〔铲〕草、采石、取土和倾倒垃圾、污物,未经批准严禁修剪公路、渠道和街道上的树枝,违者,处以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九、严格履行林木砍伐手续。不论国营、集体或个人的树木,需要间伐更新的,都必须上报审批。国营林场、苗圃林木间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国营公路、渠道树木间伐和修枝,分别报县交通、水利部门审查,县绿化委员会批准;国营公路、渠道树木更新报县政府批准;乡、村公路、机耕路和支、毛渠埂上的树木间伐和更新,由乡政府审查,报区批准;个人成片树木砍伐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成片林木更新和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树木间伐,报县绿化委员会批准。如擅自砍伐,以乱砍滥伐论处。
十、坚持以法治林。要大力加强林业法制宣传,建立群众性的护林组织和护林制度、奖惩制度。对在林木管护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乱砍滥伐林木的,视其情节,除按质论价赔偿外,并处以一至五倍的罚款;对破坏林木的犯罪分子,要依法惩办。
此布
县长曹子荣
1984年5月30日


长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有线广播线路维护管理的通告
长政〔1985〕第42号
农村有线广播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递信息,交流经验,指导、鼓舞人民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重要工具。为了确保农村广播线路畅通,充分发挥其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安装广播喇叭的,一律由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安装,不得私接广播喇叭和其它收听工具。违者,没收其收听工具,对造成设备、线路损坏的,要予以罚款。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广播线路。因建房、修路和农田水利建设,确需改变广播线路的,必须征得广播电视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三、严禁在广播杆、线上敷挂照明和动力电线,违者责令限期拆除。对造成后果者,由敷挂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严禁在广播杆、线上晾晒衣服、杂物。不得在广播线下和广播杆两米以内植树和种植攀缘植物。
五、要建立线路维护管理责任制。县到区、乡〔镇〕和乡〔镇〕到村的线路由区、乡〔镇〕线务员包干负责;村以下线路由村负责维护管理。发现故障,必须在24小时内排除。
六、严禁偷窃、破坏广播线杆和设施,不准干扰线务人员正常工作和殴打维护管理人员。违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治安处罚,直到依法惩处。对维护广播线路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奖励。
以上各条,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遵照执行。
县长:曹子荣
1985年4月1日


长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渔业管理的布告
长政〔1985〕第93号
为了切实保护好现有水产资源,加快我县渔业生产的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省人民政府《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85〕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布告如下:
一、发展水产事业投资小,收益大,见效快,经济价值高。各地要重视水域的开发利用,继续抓好水产养殖责任制,大、中、小水面要采取承包给集体、联户、个人等多种形式,落实水面使用经营权。如承包者劳力不足,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请帮工,带学徒经营。承包期要因地制宜,开发荒水荒滩的可以承包30年以上,承包指标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投标确定。
二、国营、集体、联户或个人经营养殖的水生物,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侵犯。对违章钓鱼、叉鱼、摸鱼、罩鱼、下网捕鱼等偷鱼者,除没收渔具、鱼获外,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对毒鱼、炸鱼、电鱼、抢鱼、破坏拦鱼设备者,要依法惩处。
三、要认真执行采捕标准:青、草鱼一斤半以上,鲢鱼一斤以上,鲤鱼半斤以上,毛蟹二两以上,不足标准的不宜捕捞。
四、企事业单位凡有条件的都可以养鱼,自养自食。水产部门在鱼苗、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没有养鱼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与国营渔场,乡村或承包养鱼的单位和个人挂钩,签订合同,入股经营,按股分红,所得利润由本单位自行处理。
五、保护水域环境人人有责。各地在兴建设施时,必须兼顾渔业。养鱼水域应划定保鱼水位线,做到鱼、农兼顾。厂矿企业排弃的有害污水、污物,未经净化处理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准放入渔业水域。违者,按《环境保护法》论处。
六、瓦埠湖、高塘湖的渔政管理,按两湖管理条例执行。
七、凡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凡对抗渔政管理,无理取闹,聚众行凶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给予惩处。
八、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县长:曹子荣
198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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