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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费医疗
1966年5月,成立县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机关、全民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核发了《公费医疗证》。就诊者凭证在本县各公费医疗单位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如需转外地诊治者,由医生提出意见,经县卫生局出具介绍信,到指定的外地医院就诊。
公费医疗的经费,属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由卫生局统一掌握使用。其标准是:1965年至1978年,每人每年18元,1979年为29元,1980年至1985年为30元。
实行公费医疗的头两年,经费略有结余。1967年以后不断超支。主要是:1.“大锅饭”和管理上的漏洞,出现“一人公费,全家享受”;2.随着时间的推移,年长的国家干部、职工增加,老年性疾病增多;3.医疗条件改善,病检项目扩大,药品更新,药价上涨。1975年全县超支10万元,人均支出占定额231.7%。1976年至1978年,县财政局按各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将款拨给各单位掌握,仍未扭转超支现象。1978年,全县又超支9.3万元,人均支出占定额207.8%。1979年,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直属县政府领导的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疾病诊治、转院、经费审核报销等事宜。并在县医院设立公费医疗门诊室。各区乡卫生院亦指定医生专看公医。由于加强了管理措施,经费超支问题有所下降。1985年超支17.5万元,人均支出为定额的182.4%。
二、合作医疗
县内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始于1969年11月。其形式有队办、社办、队社联办三种。时有“赤脚医生”793人,卫生员1583人,接生员267人。
合作医疗的资金,由社员个人自筹或从生产大队公益金中补贴。标准是每人每年1元至1.5元不等。凡参加合作医疗的患者,在大队合作医疗室免费诊治。经批准到公社以上医院治疗的药费,在大队或公社统筹经费中报销,报销的幅度有全部、大部和一部不等。到外地治疗者,一切费用自理。确有困难者,可申请从大队公益金中适当补助。
由于管理上的原因,办得好的,方便了群众,减轻了患病者的经济负担。有些地方,基层干部特殊化,出现“干部吃补药,社员吃草药”的现象,群众意见大。1979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合作医疗渐趋解体。1980年,全县只剩28个大队办合作医疗。到1981年秋,全部为个体行医或联合办医所取代。
三、劳保医疗
建县初,实行劳保医疗的有邮电局、银行、印刷厂、百货公司、食品公司等,职工260多人。随着县办工业不断发展,实行劳保医疗的单位亦相继增多。1985年全县实行劳保医疗的单位有化肥厂、水泥厂、酒厂、农机厂、农药厂、兽药厂、粮油加工厂、棉织厂、砖瓦厂、印刷厂、石油公司、燃料公司、药材公司、农资公司、烟草公司、外贸公司、百货公司、食品公司、农行、建行、工商银行、邮电局等22个单位,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达3300多人。
实行劳保医疗,职工本人患病,在本单位医务室或特约医院诊治,费用全部由本单位负担;需转外地诊治者,医药费报销,车船费、住宿费自理。如本人经济困难,可申请从劳动保险福利基金中酌情补助。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住院期间的膳食费,亦由本单位适当补贴。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其医疗费由单位负担一半。
1979年以来,县内实行劳保医疗的单位,针对少数职工乱开好药、补药和浪费药品的不良现象,有的采取医药费包干到人的办法。每月标准3至5元不等,超支不补,结余归已。如因病需住院或转院治疗者,其医药费用仍由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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