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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区、乡政权深入发动群众,建立乡村民兵组织,乡建民兵中队,村建民兵小队,多数不脱离生产,少数骨干和民兵干部随乡政权行动。
建国后,国家确定了野战军、地方部队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体制。土改时期,各村建立民兵队,其中基干民兵配备武器,负责地方治安和反匪、反霸。1958年,毛泽东主席发出“大办民兵师”的号召,县境工农青壮年大部参加。1965年,县人民武装部成立后,在全县实行“普通民兵制”,90%以上的适龄青年参加民兵组织,人数发展到104917人。同时制定会议、汇报、出入转队、训练、武器保管等各项规章制度,贯彻三大任务,八项守则。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民兵工作条例》,对全县民兵组织进行整顿,将身体健康的16~45岁男性公民和16~35岁的女性公民都编入民兵组织,其中男性16~30岁,女性16~25岁都编为基干民兵,其余的均编为普通民兵。编制本着便于领导,利于生产、生活,利于平时开展活动,战时快速动员的原则,实行公社建团、大队建营、生产队建排,机关、厂矿也分别建立连、排,班。
为了贯彻毛泽东主席关于民兵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的指示,县人武部每年冬春季节对全县民兵组织,进行一次整顿。
1969年,中苏在珍宝岛武装冲突后,为适应战备,县于1970年初组建了民兵独立团。1974年又组建民兵师。1975年,县成立民兵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县内民兵、治安、人防工作。1981年,按照中央(81)11号文件精神,对全县民兵组织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压缩了民兵年龄,缩小了范围,减少了人数。民兵年龄要求为18~35岁,比原来压缩了12岁,其中基干民兵男性为18~28岁,女性为18~23岁。经过整顿,全县民兵减至80621名,其中基干民兵11448名,编成47个连、503个排;普通民兵69173人,编成514个营、3425个排。根据规定,男性基干民兵服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服二类预备役。1984年,为加强后备力量的正规化建设,县组建了民兵步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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