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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县境当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65年建县后,历年征集新兵工作,本着国家、家庭、个人“三满意”的政策精神,坚持政治、身体、年龄三个条件和严格的组织手续,最后由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县境兵源充足,广大人民群众政治觉悟高,适龄青年都踊跃站出来让祖国挑选。1969年征集任务为1880名,而报名应征的适龄青年达28607名,经体格检查合格者为3180名;是年冬季,征兵任务1400名,报名应征者29827名,体检合格者3277名,出现类似抗战时期的参军热潮,父母替儿子报名的有340人;未婚妻替未婚夫报名的34人;哥、嫂替弟报名的84人;兄弟争相报名的68人。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全县自当年起有一批超期服役战士,申请被批准为志愿兵。1985年,全县有××××人在服现役,其中干部××××名,并涌现出许多英雄模范人物。
1978年后,贯彻执行中央军委关于减少现役部队,加强后备力量建设的精神,对民兵预备役工作进行恢复、改革和完善。1982年恢复复员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制度,凡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复退军人全部服一、二类预备役。对28岁以下服一类预备役(全部编入民兵组织中)、29~35岁服二类预备役的复退军人进行逐人登记、建立卡片,实行专柜存档。凡未服过现役的18~28岁男性基干民兵,都服一类预备役;18~35岁普通民兵服二类预备役。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本县依据《兵役法》,进行了预备役登记整组。1985年,全县服预备役的民兵×××××名(内含复退军人××××名),其中服一类预备役的××××名,服二类预备役的××××名。分为技术兵和普通兵两种。
为了保证预备役登记的质量、区、乡武装部随时校对更新,县人武部每年5月30日以前校核统计一次。
长丰县历年服役新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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