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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即可退休。自1970年至1985年底,共有727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1978年至1985年,共有198名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其中,享受地、市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6人,享受县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46人。为使退下来的老干部能够愉快地安度晚年,县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非供给制),工作满25年的按原标准工资的80%发给;工龄20年以下或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待遇与工人相同。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待遇不变,并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工资改革时,国务院又决定自1985年5月1日起给离、退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费,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17元,企业单位每人每月12元。离退休后,到标准集镇以下城镇安置的,由原单位一次发给安家费150元;到乡村安置的,发给300元。干部离退休后的往房,按厅局级80至90平方米、县级60至70平方米、一般干部40至50平方米的标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修缮、扩建和新建费用,保证其住房不低于同级在职干部。对安置在农村的离休干部按厅局级4000元、县级3000元、一般干部2500元的标准由原单位发给建房经费。对身边无子女的离休干部,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孩子)来身边工作。1979年至1983年9月,国家还规定:干部离退休后,可由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顶替;对其未就业的成年子女,招工招干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照顾。此外,卫生部门还定期对老干部进行健康检查。
在政治待遇方面,大力宣传老干部的历史功绩,造成一种尊敬爱戴老干部的良好社会风气;凡是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重大庆祝会、纪念会,都请离休干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坐;保证老干部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看文件、听报告和参加一些重大问题的讨论。1984年2月29日,县召开了授予离休干部荣誉证大会,向148名离休干部颁发了“离休干部荣誉证”。
1981年,县委组织部设立了老干部管理组。1984年改为老干部科,配有3名专职干部,并配有一辆小轿车,供老干部外出看病使用。1982年,在水家湖、下塘两个老干部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老干部活动室,给老干部提供学习和娱乐的场所。按上级规定,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按每人每年150元上缴县委组织部老干部科,外地来我县安置的,由原单位按厅局级干部每人每年300元、县级200元、一般干部150元上缴老干部科,作为特需经费,以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补助和活动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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