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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权限
干部管理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1965年10月,县委制定了《全县干部职务管理意见》,确定中共长丰县委除协助管理好省、市委主管的干部外,其主管的干部职务是:县委所属各部、委、室的秘书、组织员、监察员、党校教员,县妇联、团县委、县工会各委员会的委员;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委员会的委员、各党组织的组成人员以及所属各局、室、行、委、社的秘书、股长;县人民法院、检查院的秘书、正副庭长、审判员、检查员和公安派出所所长、看守所长及公安特派员;县林业、种子、兽医、气象、防疫、保健、广播、拖拉机等站的站长,县文化馆、档案馆的正副馆长、县新华书店、电影俱乐部的经理、主任;县属国营工厂的厂长、公司和商店的正副经理;各完全中学的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团委书记和县医院的正副院长、支部书记;各区镇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妇联主任和所属的粮站、食品站、农技站、交通管理站的站长、指导员,银行办事处、供销社的主任、税务所长;各公社党委正副书记、委员和管理委员会主任。县委还授权县委宣传部、组织部、财贸政治部管理一部分干部,一般干部由所属的基层党委管理。
1966年元月,根据上级“加强对区以下干部管理”的指示精神,县委又制定了《关于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将县委管理的干部范围扩大到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副主任,初级中学的正副校长、县辖电灌站正副站长、正副指导员。县委宣传部、组织部、财贸政治部管理权限也扩大到乡及乡直属单位的一般公职干部。区委管生产大队的党支部正副书记、大队长、监察主任、贫协主席;公社党委管理生产大队的党支部委员、副大队长、会计、民兵营长、妇联主任、贫协副主席,生产队的正副队长、会计、贫协组长、监察员。“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委办事机构瘫痪。1968年县“革命委员”成立后,县委办事机构不复存在,干部管理权归属县“革命委员会”。此时撤区并社,县直单位的机构也有很大变动。为适应新的管理体制,县革命委员会管理的干部范围是:公社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常委、委员、办公人员;县直“十站、一院、一团”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办公人员;“一○四”干校、淠史杭工程指挥部、庄墓、朱集电灌站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办公人员;中学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县革命委员会各组正副组长、办公人员。公社革命委员会管理的干部范围是:社直单位负责人、下放干部、公社所属单位的干部。1976年,县委办事机构逐渐恢复,干部的管理权也随之移交县委。1977年3月,县委重新制定了《关于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规定县委管理的干部是:部、委、办的正副组长、秘书;局或相当于局一级的党委、总支、支部的委员;公社(镇)党委、革命委员会的正副职和委员以上干部;国营工厂、中学、师范学校和文化系统的馆、站、团、书店,卫生系统的县第一、第二人民医院、防疫、保健站,农林局所属的场、所,水利系统的庄墓、朱集电灌站、滁河、瓦东管理所,农机局所属的工厂、公司,手管局所属的经理部,民政局所属的三河新村等单位的正副主任(站长)和党支部书记。其它干部分别委托县委组织部、主管部门、区委和公社党委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机关的干部以及企事业单位,要视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来确定干部管理范围”的指示精神,县委于1982年2月对全县干部管理范围进行修订,下放了部分干部的管理权限。确定县委管理的干部范围是:区、社党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县直单位的副股长、副厂长(经理)以上干部;其它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和各主管部门管理。1984年5月,按中共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新时期干部路线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县委再次修改了《中共长丰县委管理的干部名称表》,确定县委协助市委管理的干部仅限副县级或相当于这一级以上的干部;县委常委管理全县副局级(包括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以上干部,县委委托组织部、宣传部、经济委员会管理股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副股级以下干部由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干部在本系统内的调动、任用也由主管单位党组织决定,扩大了基层党组织的用人权。
二、考核
县干部考核工作直到1980年以后才逐渐趋于正常。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于部进行考核。1980年5月,为做好召开县、社党代会的组织准备工作,县委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县7个区(镇),42个社(镇)的领导班子和干部进行全面考察了解。1982年秋,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以及经计委、总工会等单位分别对县直9个局、11个工厂(公司)、11所中学以及3个公社(镇)的领导班子进行考察了解。1983年,县委又组织力量对全县42个社(镇)及县直49个局以上单位的干部进行考察,为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改革和县直机关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了组织基础。1984年5月,县设立了党政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党政机关干部建立和执行岗位责任制情况的考评工作。通过定期考核和经常性的考察了解,基本上掌握了各类干部的思想倾向、工作表现以及文化知识、专长爱好等情况,克服了使用干部和配备干部中的盲目性,为管好干部、用好干部提供依据。
三、审查
县干部审查工作始于1978年。当年,县委设立了“复查办公室”。1980年2月在组织部设立“审干办公室”,1984年改为“审干科”,配备专职干部4名。主要审查混入干部队伍中的敌对分子和各种坏分子以及在“文化大革命”中靠造反起家、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反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路线的人和严重违法乱纪的人;考察处理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严重,政治上不可信任的干部;弄清干部的历史情况,了解干部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和工作情况;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平反纠正冤假错案,落实好党的干部政策。1978年至1985年,共查结各种案件3140件,改变受限制使用的干部75人,更改老干部入伍时间的12人。1984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清查“三种人”工作。经过反复核查,查结了“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些人和事。到1985年底,共查结“三种人”13人,纯洁了干部队伍。
四、任用
在建县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任用选拔干部,未能严格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主要着眼于家庭出身,政治历史状况等,而忽视了干部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一度曾作出限制年龄、限制比例、限制时间的要求,导致了突击入党、突击提干,降低了干部队伍的素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根据中央提出的大力选拔、培养优秀中青年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逐步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自1980年至1985年的6年中,全县共提拔干部894名,中青年干部就有855名,占提拔干部总数的95.6%;提拔各类专业技术干部154名,占总数的17.2%。在1983年开始的机构改革中,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改革共提拔149名中青年干部和24名专业技术干部,占全县乡级党、政、企三个机构领导班子总数的32.8%,平均年龄比原来下降了4.4岁,文化程度也有了很大提高;县级机构改革中,提拔干部18人,占县级干部总数的75%,平均年龄比体改前降低9.74岁,高中以上文化的15人,占62.5%,比原来上升38.5%;县直的52个单位在体改时新提拔干部79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43人,占54.4%,平均年龄比体改前下降了5.1岁。在1984年的县直二级机构改革中,共提拔40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青年干部126人,占二级机构干部总数的45.5%;在区级机构改革时,共提拔干部29人,其中有7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林院校毕业生担任了区委、区公所的主要负责人。
自1984年以来,着手进行干部队伍“第三梯队”的建设,经民意测验,组织考核,县委研究,报市委审批,于1985年初确定了13名县级后备干部名单;经各级党组织认真挑选、初步确定了32名区、局级后备干部名单,并建立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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