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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
1966年至1969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县招工招干工作处于停顿状态。干部、职工队伍所需人员主要来自外地调入、军队退伍的干部、战士和“文化大革命”前入学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1970年至1979年,干部、职工队伍补员,主要从复退军人、知青(高、初中毕业生称知识青年,简称“知青”,下同)、农村大队干部中选拔招收和从推荐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又称“工农兵”学员)中充实。招收的下放知青,必须是政治思想和劳动表现好,家庭和本人历史清白、在农村锻炼二年以上、年龄在16至25周岁的未婚者,经贫下中农推荐,公社、镇初审定员,经体检、政审后,报县审批;招收留城知青,条件与下乡知青基本相同,由街道或父母所在单位评议推荐,主管部门或所在社、镇审查,报县审批;招收的农村基层干部要求本人和家庭政治历史清白,思想品德高尚,有一定的领导和组织才能,工作成绩突出,经社、镇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后推荐,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录用。历次招工招干,烈士的家属和子女,复退军人中的“对口”技术兵、离休老红军的子女、尚在领取国家抚恤费的职工子女、精简下放的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收的工人的去向大多是中央直属企业,省、市属企业,本县只留用一部分;录用的干部则全部为本县留用。1979年以后,招工招干工作的重点从农村转向城镇,招收方法由推荐改为考试。城镇中25周岁以下、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未婚青年,持户口本、毕业证书到劳动人事部门报名,考试成绩合格者,经体检、政审后,发给录用通知书。1970年至1985年,共招收干部413人、全民所有制正式工和合同制职工5480人。
自1979年起,下放在农村的知青陆续回城待业,加上新增加的待业人员,年底全县城镇共有待业青年2783人,就业矛盾十分突出。1980年,根据中央“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自愿和自谋职业”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县兴办集体企业21个,个体经营15户,使234人得到安置。1981年,为加强对待业人员安置工作的领导,县成立安置待业青年领导组(1984年改为县城镇劳动就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采取“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统筹解决”的办法,全年共安置1804人就业。其中,全民单位招工253人,自然减员补充116人,全民单位办集体安置39人,集体单位补员15人,街道办集体安置738人,群众自办的集体企业安置632人,外地收回去11人。占当年待业人数2985人的60.4%。此外,经劳动部门介绍和自找门路做临时工的有772人。1982年共安置509人,其中,兴办集体企业21个、个体经营58户,安置246人;另有817人做临时工。1983年,为总结经验,推动安置工作,县召开了“新办集体经济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大会”,表彰了先进个人166名,先进个体户27名,先进班组21个,先进集体32个。同年4月,在安徽省城镇劳动就业先代会上,本县有先进个人2名,先进个体劳动者、先进工作者各一名和先进集体一个受到表彰。当年又新办集体企业12个,个体经营131人,安置283人;做临时工的有771人。1984年共安置448人,其中新办集体企业9个,个体经营2户,安置54人;另有776人做临时工。1985年,县对各单位的安置工作实行承包责任制,制定了奖惩办法,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全年共安置1052人就业。其中,招干62人,首批招收合同制职工110人,计划内合同工100人,新办集体企业安置110人,自谋职业18人,企业经过考核后纳入固定职工的119人;另有373人做临时工。
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退休退职工人,可以由一名18至22周岁、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未婚子女补员,离退休、退职干部也可从当年自然减员指标中优先照顾一名子女就业。手续是经本人申请,工厂组织体检、政审,由劳动等部门办理。1983年9月10日国家规定:工人因公致残、死亡或正常退休,子女中可由一人补员,离退休、退职的干部,其子女不准补员。
建县以来,共进行3次临时工转为国家正式工的工作。1971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1970年的有关规定,将1970年底以前经县劳动部门批准介绍的计划内临时工(不超过35周岁,身体健康,适合继续工作的)174名转为国家正式工。1979年,根据国家1978年的有关规定,将1970年底以前在国营农林四场工作的258名常年性临时工转为正式工。1983年,根据上级处理临时工遗留问题的有关指示,将8名临时工转为正式工。
1978年以前,县内城镇和合肥市工业、交通运输、城建等部门所需的城乡社会劳动力,由县计划部门将用工计划分配到公社(镇),再由社、镇逐级分配到生产队或居委会。分配原则是:田少人多或国家建设占用土地的地方和城镇多分一些;生产队或居民委员会在落实人员时,优先照顾军烈属和困难户。农工所得收入70%交生产队,由生产队记工分,参加统一分配,30%作为个人生活补贴费。城镇合同工、临时工所得收入,除上交少量的管理费用外,其余为个人所得。1979年以后,随着下乡知青的返城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实行,全县城乡有大量富余的社会劳动力。1980年至1983年,县劳动服务公司向县内外用工单位输送临时工、合同工达4457人次,其中,城镇1829人次,农村2628人次;批准22个建筑企业外出承包工程126项,工程总额282.8万元。1985年,向用工单位输送城乡社会劳动力2566人,其中城镇575人(包括处于半瘫痪状态的集体企业职工120人),农村1991人;批准农村建筑和搬运队的290名职工进城从事建筑和运输工作。
二、管理
1977年以前,城乡社会劳动力就业,由计划部门制定和分配用工指标;不在指标之内的,不得私自外出做工;但城镇无业人员做散工的,由本人和用工单位自行商定,一般不加管理。1978年1月,县成立了劳动力调配管理站,隶属县劳动局,负责调配和管理全县城乡社会劳动力工作。1980年,撤销劳动力调配管理站,同时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隶属劳动局,统筹安排全县城乡社会劳动力的就业、组织经济事业、掌握信息、输送和管理临时用工、开展就业培训以及组织生产服务等工作。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大量的富余劳动力通过多种渠道涌入城镇,县内企事业单位计划外用工现象十分普遍,致使城镇大量的待业人员无法安置。1981年,根据中央64号和省委27号文件精神,县成立了清理计划外用工办公室,开始清退农民工。到1983年,共清退农民工1493人,同时有计划地安置待业青年就业。1980年到1983年,劳动部门先后对全县3998名适龄待业人员进行了全面普查登记,建档发卡,使全县城乡社会劳动力的使用逐步走上计划管理的轨道。
县新办企业和外地调入职工较多,工资标准十分杂乱。1981年,根据省劳动局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全县工资标准汇编,统一了全县的工资标准。1982年,县劳动局抽调7人,对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的10711名职工从姓名、性别、籍贯、级别、工资、职别、入伍时间等7个方面逐一审核登记,建立了工资卡片,编码成册,为及时掌握人员变动,严格控制职工人数、严肃工资审批手续提供了准确依据。1978年后,恢复了奖金制度。在执行中,少数单位有滥发、变相发放奖金的现象。1981年,县组织了劳动、财政、金融、工会等单位,对全县建奖单位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召开了奖金工作会议,通报了本县奖金的执行情况,重申国家关于奖金发放问题的政策,从而堵住了各种滥发渠道,控制了奖金的实发水平。在以后的奖金发放中,县坚持按各单位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严格执行“多超多奖,少超少奖,不超不奖”的原则,同时调整、核定了各类奖金的发放限额,把奖金的发放纳入了计划管理。
职工的吸收、录用、调配、奖惩等工作一直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1978年前,县将上级分配的招工、招干指标分配给基层,对基层确定的吸收对象进行审批。1979年后,主要是对应试者进行资格审查,统一组织考试、评分、体检、政审、录用。为提高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在考生考试成绩达线后和发录用通知书前,两次将成绩达线和录用人员的姓名、父母单位、毕业学校、文化程度、出生年月、考试成绩等情况张榜公布。1980年至1983年,在招工、招干和技校招生中,根据群众揭发共有49人舞弊、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取消了他们的录用资格,有关人员也受到了党纪和政纪处分。
县内和外地职工的调出调入,由本人申请或对方来函联系,理由充足的,一般都予办理调动手续。其中,长期分居的夫妻,本县(外县)职工在外地(本县)工作的独生子女,县籍军人的子女,原在外地工作离退休后来本县安置的职工的在外地工作的子女,或原籍外地但在本县工作离退休后回原籍安置的职工的在本地工作的子女,均给予优先照顾。1970年至1985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共调出职工6309人。其中,调至外省的192人,调到省内其它地市的3679人,本市内调动的2438人。调入本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共4825人。其中:外省调入的594人,本省其它地市调入的2487人,本市调入的1744人。
职工的奖惩,县历来坚持“以奖为主,以惩为辅”的原则。对工作成就突出的,县分别给颁发奖状、口头或书面表扬、晋升工资、发给奖金等不同形式的奖励。对违纪违法职工,则根据不同情况,以思想教育为主,同时辅之以纪律、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给予必要的处罚和制裁。1970年至1985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有74人分别被辞退、开除和追究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增减情况一览表(一)

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增减情况一览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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