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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丧葬改革
县民亡故后历来实行土葬,且讲究厚葬久丧,礼节繁琐,封建迷信色彩极浓,丧家往往耗尽家资。为移风易俗,逐步实现以火葬代替土葬的改革,县于1974年底在水湖镇东北隅征地18亩,投资12万元建殡仪馆,1976年9月竣工。馆内建有火化间、整容室、遗体告别室、礼堂、太平房、骨灰堂、休息室、仓库、配电房、煤场、宿舍等,总建筑面积为1089.7平方米;有6—41型燃煤火化炉2座,接遗体汽车一辆,尸体冷藏箱一个;行政管理和工作人员13人。
火葬场交付使用后,县革命委员会于1977年5月20日发布《关于推行火葬的布告》,要求干部、职工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居民和农民死亡后也要提倡火葬。但由于习惯势力的干扰,推行火葬阻力很大,火葬率一直很低。为此,县人民政府于1985年9月20日发出《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细则》,规定凡能通行机动车辆的地方,均属于火葬区,此区内不论任何人,亡故后一律火葬,不准土葬(少数民族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为土葬提供车辆、棺材、墓地等,不准搞任何封建迷信活动,丧事必须从简。干部、职工(包括集体单位职工)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费,其子女不得补员。据1985年底统计,县火葬场自建场以来共火化尸体629具,其中1985年火化98具,占当年死亡人数的3.2%。
火葬场交付使用后,县革命委员会于1977年5月20日发布《关于推行火葬的布告》,要求干部、职工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居民和农民死亡后也要提倡火葬。但由于习惯势力的干扰,推行火葬阻力很大,火葬率一直很低。为此,县人民政府于1985年9月20日发出《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细则》,规定凡能通行机动车辆的地方,均属于火葬区,此区内不论任何人,亡故后一律火葬,不准土葬(少数民族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为土葬提供车辆、棺材、墓地等,不准搞任何封建迷信活动,丧事必须从简。干部、职工(包括集体单位职工)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费,其子女不得补员。据1985年底统计,县火葬场自建场以来共火化尸体629具,其中1985年火化98具,占当年死亡人数的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