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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管理
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变化,在农业税的负担上出现社、队之间不平衡现象。为使负担合理,1978年,按照总数不变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进行调整。共调增1358个队,调增税额165吨,调减812个队,调减税额55吨。
1982年,县人民政府决定,全县农业税按县下达正、附税总额的95%为包干基数,由区、镇、乡承包。如超额完成,就超过部分提取25%(区提5%,乡提20%)。区、乡提取款,由地方财力支付。
二、工商税管理
牲畜交易税管理为做好牲畜交易税的征收与管理,县人民政府于1981年7月25日发布通告:(一)凡成交牛、马、骡、驴四种牲畜时,均应交纳牲畜交易税;(二)税率为3%,由买方按成交价格交纳;(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偷税、漏税。凡偷、漏税者,除如数补税外,并处以应纳税款一至十倍的罚金。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办;(四)凡成交牲畜,交易所必须开出统一的正式发票,代征税款必须开出工商完税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补征税款或处以100元以下的罚金;(五)凡检举偷、漏或检举包庇偷、漏牲畜交易税者,经查实处理后,可在补税款10%或罚金30%的范围内奖给检举人,并为检举人保密。
1985年,县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联合通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所属各类交易所为税务部门代征应税产品的税金,尤其是牲畜交易税。
国营企业利改税1983年初,划分大中型及小型商业企业。本县规定小型商业企业,人数标准不超过30人;利润标准不超过四万元。商业批发企业,一律视为大中型企业。小型商业企业人均年留利超过270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缴纳小型企业承包费。1984年9月,制定工业企业的利改税方案,报省、市批准,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水泥厂、砖瓦厂、预制厂、农药厂、食品厂、印刷厂为小型工业盈利企业,自来水厂为小型公用盈利企业,改上交利润为缴纳所得税。
纳税登记建县初期,全县计有工商业802户,其中国营42户,供销合作社经营56户,公私合营163户,城市人民公社经营6户,农村人民公社经营338户,个体工商业197户。1982年8月22日至9月25日,对所有经营工商业的单位和个人,全面进行纳税登记工作。共登记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367户。其中:国营企业104户,集体企业526户,有证个体238户,无证个体(只登记不发证)499户。1985年,国营、集体工商业和个体工商户己发展到2029户。其中,国营工商企业132户,集体工商业(包括乡镇企业)480户,个体工商业(包括无证个体工商户)1417户。
纳税检查1966年,在朱巷抽查8户纳税情况,核增所得税27905元,补征所得税11120元,补征工商税600元。后因“化大革命”干扰,税收检查被迫停顿。1970年后,时续时断。1977年,渐趋正常。至1985年,共组织税收检查12次,计查补税款680224元,查退税款3258元。
票证管理县所使用的税收凭证,由县、区税务机构逐级凭正式领据,派员到上一级税务部门领取,并建立税收票证出纳帐和报表制度,确定专人管理,专柜保管,按月清点核对。各税务所按旬向县税务局办理交销手续。如有丢失和被窃等情况,一般的除给有关人员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在经济上,屠宰税票,每分赔款四元;其他完税证,每份赔款不得少于十元,不多于一百元。但赔款不销案,待弄清有无弊端后,再行论处。对其情节恶劣,损失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从70年代至1985年,全县共发生丢失、盗走屠宰税票、完税证9起,56份,处以赔款、罚款计348元,有关当事人受到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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