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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管理
县总预算编制程序,先由县向省、市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省、市参照县的建议数,下达预算收支指标。县依据下达指标,结合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编制总预算草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县总预算。
1980年起,对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预算,实行定额补助或全额包干;行政单位,每年初一次核定年度预算,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定额补助,定项补助”两种包干办法,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包干范围:人员经费,按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参照上年开支情况,确定定额;公用经费,定额每人每年130~250元(不含会议费);业务经费,按专项业务活动的单位,参照近两年开支情况,确定预算定额。
二、资源管理
1970年2月28日,县规定,不论集体、个人,凡在县境利用国家资源,包括荒山、荒地、滩、河、湖、水库,必须向公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领取许可证后,在指定范围内进行生产和销售;利用国家资源,应按月缴纳管理费。收费标准,开采石灰石、石子、石料、黄沙、红土、耐火土、山釉、石英、矿石等,集体单位按销售额3%,个人按5%征收;利用公有土地烧制陶器、砖瓦,按销售额3%;利用水资源进行种植、捕捞的,亦按销售额3%征收。
三、企业利润管理
1965年,县内除了几个国营粮油加工厂和供销社的轧花厂外,无其他国营工业。国营商业和供销商业,也仅有屈指可数的几家,且规模小,资金少。“文化大革命”中,陆续建起一些厂、店,因处混乱时期放松管理而连年亏损。1971年起,日渐正常,利润逐年增加。1982年4月,县人民政府对企业盈亏包干及缴拨留成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农机一厂、农机二厂及农牧、水产的亏损企业,实行定额补贴一年,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盈利工业(包括木材公司),计划内留成10%,超计划部分留成40%;电影公司、饮食服务公司、食品厂,实行二、八分成,上缴财政20%,自留80%;建筑公司、烟草公司,实行全额五、五分成;建材公司,计划内全部上缴,超计划部分全留;商业系统,实行全额留成10%;供销系统,全额留成20%;经营生产资料的利润,实行四、六分成,上缴财政40%。承包企业,未完成县下达上缴利润计划的,由企业专用基金,经理(厂长)基金补贴。
1983年初,县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工业企业农机一、二厂、棉织厂为微利企业,仍上交利润;余按小型企业(县规定商业零售企业的人员不超过30人,年实现利润不超过四万元)以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交所得税。商业企业的百货公司批发部、商店、石油、食品公司、五金交化、糖业烟酒公司批发部等8个缴库单位为大中型企业,其调节税率,食品公司核定为15%,余为32.93%。1985年1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县水泥、砖瓦、顶制、农药、食品、印刷等厂为小型工业盈利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大中型商业企业,均按55%的税率上缴所得税。调节税率分别是:石油公司24.5%,百货批发部30.6%,烟酒公司批发部32.8%,五金公司批发部免征调节税。
四、乡镇财政管理
县从1971年1月开始在双墩、岗集试行公社一级财政。双墩公社因无专人办理收支工作,于7月停止,岗集公社因改为报销单位,也于1982年1月取消。
1978年7月,又在下塘公社试行。1980年对杨庙试行区级财政。两地到1982年,改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
1984年,为贯彻国务院在1985年普遍建立乡级财政的指示精神,从1月起,先后对吴山、朱巷、造甲、下塘、双墩、庄墓等7个乡镇进行试点工作。试点乡镇的管理体制是:“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乡镇财政收支,分为国家预算内收支,预算外收支和自有资金收支三个部分。在试点的基础上,全县50个区、乡、镇,于1985年全部建立财政机构。到年底,乡、镇共完成财政收入1155.2万元,占县财政收入的94%。同时,也有效地控制了支出。沛河乡由历年的经费超支变为经费节余,仅行政经费一项就节余3000多元。
五、支农资金管理
支农资金的发放与管理,分为两种形式:1979年以前,是按无偿办法支援的,共发放451万元;1980年以后,根据省委指示,全部改为有偿支援,共发放131万元。
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1984年发出《关于认真做好支农周转金收回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收回的周转金实行“四、六”分成:上交财政40%;60%留区、乡支持乡镇企业和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两年来,共收回周转金46.1万元,被评为省和合肥地区支农资金管理先进单位。
六、冻结存款
1967年,对全县所有单位的年底各种存款进行冻结,共冻结47个单位的存款,金额15.39万元,其中:中央级单位41356.45元,省级单位24101.48元,地区本级单位88396.83元。分项为国营企业生产性的基金16795.56元;国营企业生活福利方面的基金74556.40元;行政事业单位和党、团、工会组织存款41229.66元;差额补助单位(医院、房管)存款13850.68元;集体所有制基层单位存款7422.46元。1970年,根据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财贸小组关于清理冻结存款的通知精神,县财政部门对1967年冻结存款,进一步清理核对,处理时全县冻结存款金额17.80万元,具体冻结存款处理情况如表。

1976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冻结各单位存款的通知》精神,县成立了冻结存款办公室,进行冻结存款工作,共冻结各单位存款241331.25元。1977年经批准解冻14000元,下余227331.25元,按照上级规定冻结存银行。1978年5月,按省革委会《关于处理1976年冻结存款结算数的通知》规定,将冻结款上交合肥市冻结存款办公室,6月20日,市分配本县掌握使用冻结款23000元。1981年,对各单位上年结余存款控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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