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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县时成立县房产管理所,隶属县财政局。1968年撤销。1969年成立房管组,归并在县财税金融工商管理站。1972年秋恢复房地产管理所,仍隶属财政局。1977年划归县基本建设局。1978年4月,成立下塘、双墩、杨庙、杨公、朱巷、水湖六个区房管组,为县房地产管理所的下属机构。
县内公房,分行政、企业单位公房和社会公房两大类。
一、行政公房
全县统管的行政公房到1985年共1383间,计31929.1平方米。这些公房是在建县时由四个县移交和建县后财政拨款兴建的。大多划给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属于职工住宅,原则上“以租养房”,维修费不足,由财政补贴。对职工的房租金标准计分五个等级:1969年,一级每平方米0.09元,五级0.05元;1970年,一级每平方米0.07元,五级0.03元;1982年以后,每平方米按0.091元—0.0469元的幅度计收。由于房屋租金标准过低,每年收取的租金不敷维修之用,还需财政拨补。1972年财政补贴19.4万元,以后虽逐年减少,但年平均补贴尚在3万元左右。1982年是财政补贴房屋维修费最少的年份,但全年仍补贴1.88万元。
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房地产已由单纯的管理型向综合开发型及多种经营型的方向发展。1983年6月,县第十次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县财政暂借20万元交给房地产管理所作为商品住宅建设的周转金。1984年7月在水湖镇长合路中段建第一幢建筑面积为1200平方米的四层楼商品房,成为县住宅建设向商品化发展的首例。1984年10月,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即于第一幢商品楼北侧续建一幢面积相等的第二幢商品楼,于1985年建成售完。
二、社会公房
县社会公房,主要是在土改时政府没收地主及敌伪人员的一部分房产,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房,封建宗祠、庙宇,触犯法律被罚没抵押的房屋以及无房主和新建的公房等。“文化大革命”以前,全县共有社会公房1016间,计17587.5平方米。其中砖墙瓦顶的286间,6464.2平方米;土墙草顶的730间,11123.3平方米。因社会公房多属土墙草顶,原建质量又差,加之年代久远,破旧危漏者居多,按行政公房“以租养房”的管理办法,房管部门难以承担维修资金的压力。1973年至1977年间,对部分住房与住户订立“不收租金、自修自住,国家需要,及时归还”的协议,从而腾出了资金对有实用价值的公房进行更新与改建。1978年至1984年,共翻新房屋334间,6714平方米。根据1982年6月第十次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将座落偏辟的破旧公房645.6平方米,按质论价出售给私人。1985年,本县尚有社会公房16114.6平方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各地要求归还私房的来信来访日益增多。1982年,根据省委66号文件精神,县成立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对在社会主义改造及“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合政策没收、挤占的私房,到1984年共退还50间827.3平方米,经济补偿75间1074.4平方米,补偿金额176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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