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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力求全面记述长丰县域的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情况。实事求是,善恶并书。
二、本志编写重点为建县以后,上限原则从1965年写起,下限至1985年止。对建县前的历史视情作必要的追述。另在“附录”内增设“志存”,以反映(1986~1990)长丰县的经济、文化建设。
三、本志分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志、附录五部分;采用记、志、传、图、表、录六种形式,以志为主体。各专志依照现代社会分工和科学分类,采用卷、章、节(节下视需要设目)编排。
四、本志资料,采自省、市、县档案馆、图书馆存放的文献、书刊、旧志和本县各部门、各乡镇以及知情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统计数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准。编纂时一般不注明出处。
五、人物传以本县籍为主,凡在县境内社会上有影响的已故人物,不分职位高低均予入志。在世人物,采取以事系人的方法,记入有关章节。
六、各历史时期的政权、官职、军队番号,除日伪政权时期冠以“伪”字外,其余均用当时称谓,不加褒贬之词;历史地名与今地名有异者,括注今地名;人物一般直书姓名。
七、民国元年以前的历史纪年,均用当时年号,汉字书写,括注公元纪年;民国纪年以元年为公元1912年类推,一般不再括注。“年代”专指20世纪内的不同时期;“建国”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解放前、后”,以1949年1月21日长丰全境解放时为准。
八、遇专用名词字数过长,需用简称时,于第一次使用全称时,括注简称。
九、数字书写,依照1987年1月1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等七单位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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