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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形式
解放前,多为包办婚姻,有童养媳、箩窝亲、等郎媳、换亲、重婚、纳妾、指腹为婚、干涉寡妇改嫁、妇女离婚不准出村(或出姓)、抢亲等多种陋习。社会上重男轻女,虐待妇女、弃溺女婴等现象,极为普遍。据1951年11月检查不完全统计,从1950年5月到1951年8月底,被虐杀或自杀的就有252人。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公布后,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废除包办强迫的封建婚姻制度。1952年1至8月份,14个区的统计:自由结婚的3157对;因封建包办结婚已经离婚的3514对;经政府调处自愿解除婚约的有468人;童养媳还家的有263人;寡妇改嫁的有239人;新式结婚的4对。但是全县还有违犯婚姻法的15人,早婚的151对,虐待童养媳的9人,溺婴44人,自杀男3人、女13人,被杀2人。
1953年3月,全县又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婚姻法》,群众对《婚姻法》的认识逐步提高,婚姻自由与家庭和睦增多。仅烟墩区就出现模范夫妻27对,模范家庭106户,订家庭和睦公约的104户。并新增强了公民结婚登记的法制观念。70年代后,提倡晚婚晚育。1980年,新的《婚姻法》颁布与贯彻后,残存的封建传统观念进一步削弱,家庭结构变化,父姓母姓并存,入赘现象增多,弃婴现象极少。
二、婚姻登记
1950~1955年,婚姻登记由各区民政区员办理。1956年撤区并乡后,交乡(镇)办理,直到现在。婚姻登记含结婚、复婚、离婚3项。其程序是:申请、审查和登记。自1950年至1985年,申请登记的有99572对,准予结婚登记的有82274对;申请复婚的1201对,准予登记复婚的1201对;申请离婚的24640对,准予离婚的有11765对,调解不离的有9317对,转法院处理的有3558对。其中1950至1951年,登记结婚的有1394对;申请离婚的525对,准予离婚的161对,调解不离的364对。1952年,申请结婚的4547对,准予登记结婚的3157对;申请离婚的4841对,准予离婚的3514对;调解不离的1163对,转法院处理的164对。1961年,申请结婚的2976对,准予登记结婚的2087对;申请离婚的432对,准予离婚的88对,调解不离的341对,转法院处理的3对。1970年,申请结婚的1182对,准予登记结婚的854对;申请离婚的107对,准予离婚的45对,调解不离的24对,转法院处理的38对。1985年,申请结婚的1752对,准予登记结婚的1548对;申请离婚的138对,准予离婚的37对,调解不离的56对,转法院处理的45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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