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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县财政科内设专职审计员,对机关、团体、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进行审计,各单位的预算必须经过审计。对于违犯财经纪律的要纠正,情节严重的要立案审查。1957年以后,各单位设立监察机构或配备专职监察人员,审计工作就为监察机构所取代。
一、行财监督
1953年,组织监察干部、会计6人,对4个区、1所小学、2个科局、1所中学、1个乡等9个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查出经济违纪案件11件,贪污3件,金额674元,单独处理8件,合并处理2件。对三河区历年结余的969元,熟米400市斤,糙米100市斤,稻谷42担及县文教科历年结余的1039元,分别作了收回处理。
1955年,组织2个检查组共计8人,检查11个单位,查出贪污浪费计损失12688元,对违法失职人员,分别作了处理。
1961年底,为防止年终突击花钱,对县直各单位存款,实行年终冻结,共计98个单位,存款47.6万元。经过县政府批准,用作对一平二调退赔兑现,存款单位全部销帐。
1967年,又进行一次年终冻结存款,这次与1961年不同,不是一概上交,而是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国营企业生产性资金,仍归企业继续使用,职工生活福利资金上交60%。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资金全部上交,行政事业单位和党、团、工会等单位冻结的存款,全部上交财政。
1985年,抽调财政干部12人,组成3个小组,检查7个区、镇,8个乡农业税政策执行情况,据统计,被检查单位农业税退库减免款34.1万元,退给群众19.4万元,有14.7万元,被乡镇挪作他用,占应退43.1%。
二、企财监督
1959年9月,以县财政科、银行为主,从有关单位抽7人,组织企业流动资金清理小组,检查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情况,通过检查,发现占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搞基本建设107.1万元;以银行贷款弥补亏损78.9万元,预付贷款占用21.6万元;赊销224.7万元;职工挪借2.6万元,根据规定,分别作了处理。
1961年至1962年,先后对全县国营企业开展三次清仓、清帐、清资,简称“三清”。国营工业企业,清查处理积压物资25万元;清还挪用资金132.7万元;“三差”损失(数量、质量、价格)94.3万元。原来工业24个厂,有流动资金96万元,调整后为9个厂,核定定额流动资金42.8万元,损失的给予报销,多余的收回财政。商业企业,上报“三清”损失137.6万元,经批准核销122万元。粮食企业,“三清”短少粮食344万市斤,油脂7.3万市斤,麻袋9.5万条,面粉袋10840条,共损失折款50多万元,报经省粮食主管部门核销并拨补。供销社企业,“三清”损失175万元,六安地区中心支行、财政局、供销社三次拨补122万元,其余核销。
1965年,组织清理小金库,清理结果,从县百货公司收回分散资金1.7万元;从化肥厂收回老公社预交购买化肥款9000元;水运社等9个单位小金库存款1.1万元。
1972年,贯彻“全国清产核资实施办法”,本县开展第二次清产核资,清理结果,国营企业盘盈21.6万元,盘亏23.4万元,报废26.4万元,盈亏和报废相抵后,净损失28.2万元,大大低于第一次清产核资的损失。国营工业的损失,按照规定分别核销。
1979年,进行第三次清产核资,通过清查,国营工业流动资金盘盈8.4万元,盘亏20.6万元,相抵后净损失12.2万元,固定资产盘盈52.8万元,盘亏2.4万元,报废54万元,相抵后净损失3.6万元,全部核销。
1980年,对全县企业开展一次大检查,组织20余人,用35天时间,检查71个单位,检查结果,暴露问题不少,综合有7个方面:一是多提预提各种专用资金、奖金;二是虚报支出,少报利润,多报亏损;三是不按规定交税;四是乱抵成本,乱摊费用;五是计划外购置、建设和超计划购置建设;六是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七是请客送礼。结束后均分别作了处理,收回截留利润10.5万元。
1981年至1983年,在全县范围开展两次财经纪律大检查,查出违纪金额234万元,其中:偷漏税52万元,乱抵成本9.8万元,截留利润21万元,请客送礼10万元,挪用公款50万元。1985年,开展第三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查县直19个单位,违纪案件5起,金额30余万元。仅县石油公司就截留利润27万元,及时追交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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