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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实事求是,客观记述本县各类事物的历史和现状,一般不加评议。记事详今略古,详近略远,详独略同。
二、本志按事物类别设立专志,不受行政管辖范围和机构级别限制,采用章节目体。篇首列《概述》,中列各专志共35章,末缀《大事记》、《附录》;照片、图表穿插其中。
三、断限:上限,一般为1949年,尽量溯及事物发端。下限,《概述》及各专志一律至1985年底止;《大事记》、《附录》及照片、地图等适当下延,部分内容延至1993年,以反映专志下限以后本县的重大变化。
四、人物:以近、现代为主,溯及古代;以本籍为主,兼收客籍;以正面人物为主,酌收反面人物。坚持“生不立传”通例。在世人物可选列表、录,注意在专志中以事系人。
五、时间:采用公元纪年,民国前加注历史纪年。本志“解放前(后)”指1949年1月本县解放前(后);“建国前(后)”特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50年代”等凡未注明世纪者,均为20世纪年代。
六、常用简称:“党”及“中央、省委、县委、区委、支部”等,在没有加限制词的情况下,专指“中国共产党”(中共)及其各级组织;“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革命委员会”“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等有时简称为“政府”“人委”“革委会”“公社”“大队”“生产队(小队)”等;“文化大革命”有时简称“文革”。其它常用的较长名称首次出现时用全称,以后酌用简称。
七、数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准。统计局资料缺的,采用有关部门数据;数据不一致的,审核准确后采用其一;无法辨明的,诸说并存,注明资料来源。数字用法,遵照“国家语委”等7单位1986年12月公布的《关于出版物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计量,尽量采用标准计量单位,历史资料仍旧。人民币1955年4月前的万元都按1元折算。工农业总产值一般用1980年不变价,采用其他价格计算时加以注明。
八、历次划出区域,在属本县管辖时间内,有关内容及数据可记入本志,但涉及可比性记述时(主要为工农业产值等)适当剔除。
九、采用语体文、记述体,引用历史资料仍旧。其他行文通则参照有关规定。
十、考证:重要史实有歧误者,于文内略加考证;篇幅较长的考证专文载入《附录》,专志仅用其结论。
十一、本志资料以县档案馆和各部门档案为主,兼采用县内外有关档案馆(室)、图书馆、资料室以及正史、野史、旧志、家谱、报刊、专著、手稿、回忆录、碑刻及考察采访资料等,除必要者外,恕不一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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