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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婚姻登记
新中国建立初期,本县青年婚姻,仍沿袭封建礼教,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等旧六礼即成为“合法”婚姻,从来不到政府登记。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规定婚姻自主,废除父母包办。男女婚姻,经过自由恋爱,两厢情愿,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后,才算合法婚姻。1950年至1959年,全县办理婚姻登记的19876对。经审查批准结婚的12498对;未批准结婚的810对,其中属强迫包办的114对,不够结婚年龄的288对,其他情况408对;批准离婚的6569对,其中属感情不合的5020对,属一方受虐待的687对,重婚的121对,其他情况704对。60年代始,婚姻自主的新风形成,办婚事到政府登记、领证,已成习惯。
二、优抚
(一)伤残评定新中国建立后,政府陆续对革命残废人员进行残废等级评定,每年按等级发给残废金。
革命残废人员残废等级评定情况(截止1985年)


1984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

(二)复员、退伍安置1949年2月,县民政科设荣管股,负责复员、残废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1952年1月,县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区、乡成立转业安置小组,对复员、转业军人的生活、生产或工作给予妥善安置。1952年,分给无耕地、房屋的复员军人耕地298亩,房屋119间。1953年至1959年,发给复员、退伍军人房屋修缮费1.9万元,并发动群众献工5.9万多个,献草57万多斤,帮助复员、退伍军人修缮房屋3.2万多间。
1950年至1959年,接收复员军人5758名,其中安置农业生产1419名,安置城镇工作4302名,复学、就学19名,死亡18名。

1950~1985年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情况

(三)优抚补助
1.定期生活补助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对生活无依靠的烈军属和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每人每年给予30至100元的生活补助,使他们生活确有保障。1985年起,烈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改为定期抚恤金,每人每月:农村20至25元,城镇30至35元。
发放优抚定期生活补助实绩

2.群众优待新中国建立至1956年,农村生产以个体经营为主,对烈、军属的优待主要是代耕。1956年农业实现合作化后,改代耕为优待劳动工分。一个优待对象年优待80至150劳动日。1980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把优待工分折成现金发给优待户,一个优待对象年优待150至170元。以乡(镇)为单位实行统一评定,统一负担,统一提取,统一兑现。
1985年起,军属(现役)每户年优待320元,烈属每户年优待180元,复员、退伍军人每户年优待130元。
几个年份群众优待烈、军属实绩

3.医药补助1953年至1959年底,县民政科共发给复员、退伍军人医药补助费76417元。1960年后,此项经费由部队直接发给复员、退伍军人。
(四)县光荣院1959年8月,县利用排头原没收地主的10多间房屋筹建县烈属养老院。1960年1月,开始收养烈属和残废军人共17人。同年2月迁至二十埠原省民政厅炼焦厂。1961年5月迁至撮镇南郑小郢。1981年改名为县光荣院。
建院至1985年,先后收养孤老烈属32人,烈士遗孤7人,孤老复员军人27人。1985年,院内尚有孤老烈属6人,孤老复员军人3人,退伍老红军夫妻2人。最大88岁,最小73岁。政府发给每人每月生活费24元,零用钱5元,服装费1.5元(由院集中安排),节日有适当伙食补助,医药费全包。有砖瓦结构房屋42间(924平方米),收音机和16吋黑白电视机各1台。烈属们居住宽敞,心情舒畅,1964年病故的烈属孙袁氏享年101岁。

三、支前
(一)组织担架队1949年2至5月,本县先后组织3批远征民工担架队,随人民解放军渡江南下,担负伤病员及军需物资的运送工作。第一批3个营,共有干部、民工3600多人,经望江、至德、景德镇至江西省玉山县,由江西民工接替后,才复员回县。该队复员评功时,有6个连被评为模范连,40人立功受奖;200多人在支前途中加入中国共产党。
1951年,抗美援朝战争中,县组织担架1000副,从撮镇火车站接运朝鲜战场归来的伤病员至六家畈康复医院疗养。
(二)修复交通线1949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第七兵团辎重部队南下抵达梁园,被一座断塌的公路桥所阻。梁园区组织民工日夜抢修,很快修复,使辎重部队迅速南进。同时,淮南铁路沿线人民,献树料作枕木,运石子垫路基,很快修复双墩集到桥头集的铁道,使这一段的火车在渡江作战前恢复运行。此外,全县修复公路92.5公里,修筑公路桥20座。
(三)支援粮款1949年春,根据江淮五分区支前司令部通知,撮镇须储备大米150万公斤供应军需。为此全县动员23万多民工,出动挑子12.7万多副,独轮车2040辆,驴子1365头,日夜赶运,按时完成任务。据店埠、西山驿、梁园、白龙、王子城5个区统计,共征送大米241.775万公斤。
抗美援朝战争中,全县人民捐款12.5万元,支援中国人民志愿军购买飞机大炮。
四、救济
(一)灾害救济1949年至1985年,本县发生15次旱灾,16次洪涝灾和26次风雹灾。1949年,南破圩,北受旱,全县受灾3.5万多户。政府发放救济米24万多公斤,人民币3800多元,盐0.9万公斤,耕牛贷米(当时政府支付,大多为米或以米计算)6万公斤,麦种32.5万公斤。发动非灾区人民捐献粮食2.5万多公斤,烧草1.5万多公斤,人民币200多元,衣服7400多件,鞋660多双,鸡蛋2200多个。
(二)老弱残职工救济60年代,政府对过去精简、退职的老弱病残职工,每人每年给予约200元的救济,使他们生活得到保障。70年代起,改为每月按本人原工资40%救济。1985年,全县尚有精简、退职的老弱病残职工
几个年份发放灾害救济、老弱残职工救济实绩

1500多人,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510人,占34%;给予每月8元定期生活补助的64人,占42.7%。
五、扶贫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土地改革,使广大贫雇农经济翻了身。但尚有部分劳力少、家底薄的农民仍旧未摆脱贫困。直至1981年,全县还有近8000户因缺乏生产资金或生产技术,生产上不去,生活靠救济。1981年4月,县成立扶持贫困户(简称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在肖凤公社进行扶贫工作试点。1982年,扶贫工作在全县展开。县、区、镇、社、队主要领导干部每人包帮1个贫困户,共扶贫1700户。建立扶贫户档案,帮助扶贫户制定脱贫规划,安排农副业生产。是年已初见成效。被扶持的贫困户,人均粮食由1981年的261.5公斤,增加到390公斤;人均收入由1981年的95元,增加到171元,有112户脱贫。
1983年,共扶贫5000户(连前计算)。县民政局给予无偿扶持费12万元,县农业银行发放扶贫贷款40万元,县商业部门供应扶贫化肥1950吨,县粮食局供应扶贫饲料45万公斤,其他方面支持扶贫贷款3.92万元,社队筹集扶贫款2.5万元。帮助贫困户购买生产工具2104件,耕牛122头,猪630头,兔225只,鸡鸭鹅共23557只。为贫困户作农副业生产技术指导2714人次,维修房屋459间。全县建立扶贫群帮小组649个,帮助贫困户劳动力1.1万多人次。至1983年底,全县已脱贫1612户(连前计算)。肖凤乡1981年扶持的23户贫困户,1983年共收粮食8.4095万公斤,比1980年增长两倍多,有7户新盖18间房屋。
1985年新增扶贫3000户(连前计算共8000户)。是年底,全县已脱贫4866户,占贫困户总数的61%。
六、孤老残幼抚养
(一)县福利院1952年4月,县借撮镇乡孙氏祠堂建立县生产教养院。当年收容孤儿3人,后逐年增多,至1956年,已收容残、老、孤儿、弃婴、顽童和不务正业的游民计65人。对不务正业的采取劳动和教育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改造。截至1959年底先后收容过968人,其中残、老615人,孤儿151人,游民35人,婴儿155人,精神病12人。政府发给每人每月5.5元生活补助费。不足部分由自己劳动自给。院民除种菜养猪外,还办豆腐店和草绳厂各1个。至1959年底,产值共1.9万多元,发工资2300多元。实行按劳分配,表现好的奖励。这既为社会创造了物质财富,也改变了一些人好逸恶劳的习气,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8年中,先后采取有条件地介绍到有关单位就业和送回原籍安家等办法,共安排出院271人。
1960年,改为县社会福利院,收容对象主要是弃婴和城镇无依靠的孤老。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丢弃儿童送院的多达350多人。1961年秋,迁至桥头集塔孜山西旁,并分设县儿童院。生活好转后,儿童陆续被原家长领回50多人,被无儿女的人领养去200多人,余下的并入福利院,儿童院于1965年撤销。
福利院迁至塔孜山后,种蔬菜5亩,植果树300多棵。1962年,开办饭店和面坊各1所,每年养猪5至7头。至1967年,农副业生产共获利3万多元。其中5000元用于改善院民生活,1.5万元用于兴建院民宿舍(16间,320平方米),1万元积累。以后陆续开办酱坊、糕点坊和烟酒代销店各1处。1981年被评为省社会福利事业的先进单位。1985年,产值和销售额40多万元,利润3.7万多元。院民每人每月生活费由1980年的12元增加到17.5元。每月发给个人6、9、12元不等的补贴和不低于6元的奖金。有砖瓦结构房屋46间,职工23人,收容院民38人,其中呆傻7人,精神病1人,老残8人,青残13人,幼儿7人,聋哑2人;最大80岁,最小1岁。
(二)城镇新中国建立后,店埠、梁园、撮镇3镇先后组织有一定生产能力的孤、老、残、盲、聋、哑、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办起梁园被服厂、撮镇绣花厂、县“八一”机修厂、县盲人民生绳厂、店埠镇社会福利综合厂等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使594人得到了就业,其中包括烈、军属56人,复员、退伍、转业军人195人,孤、老、残56人,盲、聋、哑26人,城镇贫民217人。到1959年底,共获利76万多元,积累资金34万多元。
1960年后,许多社会福利工厂停办,县民政局对上述三镇35户(42人)失去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给予定期生活补助。
1979年,县民政局对三镇的孤、老、残和社会困难户进行一次普查,查后核准定期补助45人,每月共补助394元。是年,县民政局对条件较好的撮镇镇,支持资金5000元,配合镇政府,组织镇上盲、聋、哑、残和闲散人员办起蚊香、文具、针织3个小厂,解决了这些人的生计。同年,县民政局配合县劳动局,两次共扶持撮镇镇3万元,办起撮镇车站和新街两家饭店,解决了40余人就业,平均每人月工资30至40元。
1980年,经过再次核查,三镇享受社会定期生活补助的共87户,127人。其中县城1人户,每人月11至14元;2人户每人月9至12元;3人以上户,每人月7至10元。县以下集镇(吃商品粮的)每人月4至6元,1983年起,每人月17至19元。
一般困难的给予临时救济。从1964年至1985年,县民政局共发放城镇社会定期生活补助和临时救济款17.2万多元。
几个年份发放小城镇定期生活补助
实绩(包括社会救济)

(三)农村1956年,农业社实行按劳分配,对失去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实行五保。全县五保5920户,占孤、老、残总户数的91.4%,全年五保金额21万多元(实物折款)。
1959年,在“一大二公”的思想指导下,全县各人民公社纷纷办起了敬老院,对五保人员集中供养。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因生活必需品不能保证供给,以致一哄而起的169所敬老院(收养5090户五保户,共5600人)维持时间不长,于1961年先后停办,仍实行分散供养。
1979年,县民政局组织人员对全县的社会救济对象进行了普查,摸清2755户五保户(3204人)的生活状况,建立了五保户档案,发给五保供养证。
1981年,农村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本县对五保户的供养采取以下办法:(1)每个五保对象,全年供给粮、草各300公斤,食油3公斤,零用钱60元,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统一筹发。(2)企业较好的社、队,由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共同负担。即,生产队保吃、烧、住,生产大队保零用钱钱和节日加餐费,公社保穿衣、治病。对生活自理有困难或生病的五保人员,由生产队派专人照料,付给照料者适当报酬。
1982年,王铁公社和桥头集公社的桥头集大队分别再度办起敬老院。两处都是从社、队企业利润中提留部分经费,配备专职服务人员,使27名(王铁公社16人,桥头集大队11人)五保老人的衣、食、住、行得到照料。桥头集大队敬老院1983年春还租汽车送五保老人游览黄山。
1984年,复兴乡敬老院建立,收养了14名五保老人。该院聘请3个懂行人办一个废品收购站(主要收购鹅毛),每年从纯利中上交1500元给敬老院,占敬老院年支出1/3,减轻了群众对敬老院的经济负担。
至1985年底,全县有撮镇镇、梁园镇、长临河乡、山王乡,王铁乡、复兴乡和桥头集村先后办起了7所敬老院,共收养五保老人69人,占全县1996个(1781户)五保老人3.5%。如今,五保老人都能享其天年。石塘乡五保老人黄氏,1985年102岁,仍然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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