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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物价
解放前,县境无物价管理机构,工农业商(产)品价格,任其自流,无人过问,货币贬值,物价飞涨。民国24年(1935年),大米每石银元(下同)12.8元、小麦每石6.5元、棉花每担9元、猪肉每百斤14元,比清末分别上涨2倍、2.7倍、2倍、3.5倍。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通货膨胀,民不聊生。国民政府于民国32年与民国37年,先后两次搞过物价管理与限价措施,均无济于事。广大群众在“早晚市价不同,货币贬值一日三变”之际,在商品交换中,自发地以大米实物折算,就连雇工工资,也以大米计算。
解放后,本县市场秩序逐步恢复正常,物价有所下降,1949年中等大米每斗“华中币”(下同)由1.5万元,降至0.8万元,猪肉每斤由0.7万元,降至0.4万元,棉纱每包由40万元,降至28万元,“日光皂”每块由1.8万元,降至1万元。
新中国成立后,本县在物价管理上,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1950年,在发挥国营经济领导作用的同时,政府采取措施把各种物价稳定下来。
1953年至1955年,在粮食、油脂、油料、棉花、棉布、棉纱一些人民生活重要消费品实行统购统销的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收购与销售价格。此外,遵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对他们的购销活动,一种是加工订货或代购代销;一种是经销,规定其所经营的商品价格(包括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城乡差价、季节差价、品质差价)。这一时期,市场物价比较稳定。市场大米每市斤0.091—0.115元、猪肉每市斤0.48—0.55元、鸡蛋每个0.02—0.025元。
1960年$1962年,工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物资短缺,供应紧张,集市贸易物价上涨,大米每市斤2.5—3元、猪肉每市斤4.5元、鸡蛋每个0.35元。为加强物价管理,对有关人民生活中粮食、油脂、棉布、针棉织品、絮棉、食盐、鞋子、酱、鲜鱼、糖、大宗蔬菜、火柴、煤炭、煤油、文具课本、主要西药(8类44种)、搪瓷、橡胶、铝制品等价格和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疗、学杂等非商品收费标准,一律稳定下来,不准提高。从1961年至1963年,对糖果、砂糖、糕点、名酒、手表、针织品、进口卷烟等商品和饭店菜肴,实行高价,敞开供应,价格比原价高1至3倍以上。时间虽不长,仅烟、酒、糖三项,就多回笼货币194万元。
“文化大革命”初期,物价管理机构被撤销,工作人员被调离,市场商品价格程度不同地出现了各自为政的不正常现象。对此,从1967年起,把国家规定的购销价格冻结起来,决定:“即使是不合理的购销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待后期处理,各项收费标准,不得自行降低”。这对安定人心,稳定工农业生产,起了积极作用。
为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对经营单位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实行财政补
肥东县1950~1985年几种商品几个年份集市贸易价格一览表


贴的办法。从1965年起,决定对有关人民生活必需品和一些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中的粮食、油脂、絮棉、猪肉、鲜蛋、大宗蔬菜、农用柴油、化肥、农药、生活用煤等商品销售,一律执行原价,不准提高,其合理亏损部分,给以财政补贴。至1985年计补贴1604万元,其中:中央补贴1255.3万元,县补贴348.7万元。
在计划经济为主,扩大市场调节范围的原则下,实行了国家统一定价、浮动价、议购议销价、工商企业协商价和集市价格等多种形式并存的价格管理新体制。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由国家定价或实行一定幅度的浮动价。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统购派购任务以后的一、二类农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县粮油食品局、供销社和一些贸易货栈等单位,从1983年至1985年均从事过大米、花生、油菜籽的议购议销活动,议价比牌价高30—50%以上。县粮油食品局到1985年议价收购粮油金额618万元,议销粮油金额1480万元。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实行市场调节,1983年12月30日后,把工业品中小商品下放565种给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其中:百货类137种、文化用品类102种、针棉织品类83种、五金类46种、交电类74种、小食品15种、日用杂品类108种。集市贸易价,随行就市,有涨有落。
二、价格调整与改革
从1957年起,先后提高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烟、酒、煤炭、生铁、钢材、水泥、平板玻璃、木材、中小型农具、家具等销售价格,提高了铁路与水路运输价格,降低了手表、电视机、收音机的销售价格,调整了棉纺织品和化纤织品的价格。
(一)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根据籼稻、粳稻、小麦、黄豆、花生果、花生油、菜籽油、棉花、生猪、母鸡、活鸭、鸭蛋等14种农副产品价格计算,1985年收购价格比1952年提高144.9%,比1957年提高116.6%,比1962年提高51.1%,比1978年提高25.4%。其中:
籼稻(中等,下同)每100斤收购价,1952年5.80元,1957年6.40元,1965年8.50元,1978年9.30元,1985年15.70元。
小麦每100斤收购价,1952年7.40元,1957年8.37元,1965年11.50元,1978年13.2元,1985年22.50元。
油菜籽每100斤收购价,1952年10.50元,1957年17.33元,1965年23元,1978年27.83元,1985年46.80元。
皮棉每100斤收购价,1952年85元,1965年92元,1978年115.20元,1985年128.20元。
生猪每100斤收购价,1952年35元,1957年37元,1978年49.30元,1985年84元。
鸡蛋每100斤收购价,1952年22元,1957年50元,1965年58.30元,1978年69元,1985年110元。
(二)调整工业品销售价新中国成立后,本县先后对食糖、卷烟、60度白酒、白市布、华达呢、汗衫、布胶鞋、搪瓷面盆、肥皂、火柴、煤油、竹壳水瓶、化肥、农药、铁锨、镰刀、稻箩、喷雾器等23种工业品零售价格作了适当调整。1978年上述工业品零售价格比1952年调高4.6%,比1957年调高6.5%,比1965年下降3.8%,和1957年持平。调高幅度最大是烟酒。卷烟价格,1985年比1952年调高72.7%;60度白酒价格,1985年比1952年调高97.4%。对于支农产品则有所降低。化肥价格,1985年比1952年下降34%,农药价格1985年比1952年大大下降。
肥东县部分年度几种工业品零售价格表



(三)价格改革1985年价格改革将猪肉、水产品、木材、蔬菜与交易所的粮油等价格放开。本县集贸市场价格变化如下:大米四月份每斤0.22元,10与11两月份每市斤0.26元,12月份每市斤0.22元,花生仁四月份每市斤0.75元,9至10月份每市斤0.7元,12月份每市斤0.75至0.80元;猪肉(统货)4月份每市斤1.30元,9至10月份每市斤1.10元,12月份每市斤1.30元;鲜鱼(鲢)4月份每市斤1.10元,9至10月份每市斤1.00元,12月份每市斤1.30元;母鸡4月份每市斤1.40元,9至10月份每市斤1.10元,12月份每市斤1.70元。除鱼、鸡价格稍上涨外,其他无多大波动。
三、商品比价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逐步提高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调整了工业品的销售价格,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逐步缩小。以小麦、稻谷、大豆、棉花、花生果、油菜籽、生猪、鸡蛋等8种农副产品与食盐、红糖、白市布、火柴、煤油、肥皂、化肥等7种工业品价格比较,本县工农业产品剪刀差,1978年比1952年缩小33.9%,比1957年缩小26.4%,比1965年缩小13.8%,比1975年缩小1.7%。1978年农民以同1952年数量相等农副产品可多换回51.1%的工业品。
肥东县几个年份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变化情况





四、物价审查和检查
从1962年到1983年,县国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先后从办公室到门市部,从批发到零售,对当时执行的牌价进行校对审查。其中:供销社审价的区(镇)级企业188次、乡级企业1539次、合作商店(组)151次。共审查商品90450种(次),差错占0.98%。其中:一般违纪行为505件,违价金额1.58万元;一般违纪案件303件,违价金额5.42万元;重大违纪案件87件,违价金额21万元,合计违价金额28万元。以上均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属于贪污性质的,不仅在经济上全部退赔,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办事。有些企业,通过审价,制定物价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度、明码标价制度、衡器校验制度、物价保密制度、物价检查制度,以及“十不准"(1.不准短尺少秤,克扣群众;2.不准以次充好,掺杂兑假;3.不准提级提价,压级压价;4.不准扩大议价,随意加价;5.不准低价内销,私分商品;6.不准降质减量,变相涨价;7.不准自行定价,擅自提价;8.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用;9.不准搭配商品,转嫁负担;10.不准内外勾结,投机倒把)和“缺一罚十”制度等。
从1963年县物价机构建立后,一般每年均分别配合工商、计量等部门,于“五一”、中秋节与元旦、春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物价大检查。1984年,查出有关企业在价格上非法收入0.38万元,其中收缴财政0.12万元,退还用户0.26万元。1985年,共检查377个零售企业,265种商(产)品,查出违价企业26个,占6.89%,违价商品79种,占3.35%,非法收入4.13万元,其中收缴财政4.04万元,退回用户0.49万元。县某局两个公司扩大工业尿素、水泥收费标准,多收价款0.519万元,高价出售汽车,多收价款0.709万元,合计多收价款1.226万元,除全部予以收缴外,并处以罚款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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