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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县工商管理局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普查登记,共填发了4000多户营业许可证,引导工商业者在登记许可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
1956年“私改”后,全面换证。1958年至1961年重新划分各行各业的经营范围,调整商业网点布局,取缔无证经营。“文化大革命”时期,中断了工商业登记发证管理,对企业开、关、并、转和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失去了控制,工业出现重复建厂,商业上片面强调“大而全”,割掉“资本主义尾巴”,使零售网点大大减少。1981年至1982年,恢复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建立经济户口,工商业户分行业进行登记发证,共核发535户营业许可证。
到1985年,经过登记发证的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计2671户,从业13620人。其中:工业657户;农林牧渔水利系统企业15户;交通运输邮电业33户;建筑安装业247户;商业(包括饮食、服务和物资、供销社)587户;房地产公用事业和咨询服务业72户;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系统企业5户;乡镇企业1055户。对上述企业的关,停、并、转等,凡是符合核定登记项目的,均予以积极支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的转产仪表、“精滤器”、“钙镁磷钾肥”,符合改革精神,均予以办理登记发证。县直某企业自行印制包装纸袋,违反企业登记范围,则限期停产。1981年至1985年,计有7个乡124个小磷肥厂,经批准发证的只有12个,经检查发现他们生产劣质磷肥14318吨,坑害农民,均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予以严肃处理。对县某局1个企业不按登记发证范围经营,吊销其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1949年5330户,从业8880人。经过登记发证,1955年为2773户,从业5521人;1958年为262户,从业306人;1962年为1228户,从业1732人;1969年为325户,从业541人。1979年后,是逐年增加的,到1985年登记发证的11986户,从业24404人,全年经营销售额2512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0.5%。同时成立了个体劳动者协会,使他们自己有了管理自己的组织。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发现一些无证商贩,擅自开业,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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