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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机构
民国初期,肥东无金融机构。民国22年(1933年),店埠、梁园、长临河等地始设典当和具有合作性质的信用社。民国24年(1935年),始建合肥县金库,专司地方财物出纳保管事宜。七七事变后,因受战事影响,县金库无所
附置,乃于县财委内另设出纳组代办库务事宜。民国31年(1942年),恢复原建制,合肥县银行奉令成立筹办机构,资金限额6万元(法币),筹足资金,先行开业,并代理金库业务。
解放后,先后建立4家银行系统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等机构。
(一)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肥东县支行1949年成立“肥东金库”,原属财税局。随着征粮、平抑物价、评税工作的开展,1950年初,肥东金库从财税局划出,成为独立机构,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地区肥东办事处”,主要经收税款业务。同年3月,正式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肥东县支行”,发行人民币,收兑金银,推行全国统一的货币制度,打击金银黑市,稳定金融市场,开展存款贷款业务。内设政秘、会计、出纳、农金4个股,经营范围,逐年扩大。1958年,随着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贯彻,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银行机构下伸,支行内部增设一个城市业务股,除撮镇、梁园、石塘、古城、众兴、青龙6个营业所外,并在赵岗、山王、定光、大兴、三十埠、店埠、长临河、长乐、湖滨、复兴,埠里、柘塘、元疃、白龙、张集、新河、乌龙、护城、八斗、响导、杨塘、草庙、双墩、磨店、卅头、高亮、陈集,富旺、杨店、三官、解集、马集等32个乡设立了乡银行。各营业所为乡银行的辅导机构。是年,信贷基金无固定指标,年末存款余额1367万元,放款余额3130万元。1961年,本县行政区划变更,乡银行相应改为公社营业所。1962年5月,机构精简,并调整银行体制,各营业所由原来以行政区划设置改为以经济区划为中心的主要集镇设置。在银行基层机构上除保留撮镇、梁园、八斗、石塘、古城、青龙、双墩、桥头集8个办事处和长临河、马集、草庙、高亮、富旺、柘塘、元疃、众兴8个公社营业所外,其余营业所全部撤销。1963年至1979年,人、农两行经过分而又合、合而又分,银行基层机构也几经变动。至1980年分设农业银行时,将7个区营业所划归农行,人行主要办理城市存贷业务,并各设营业部办理汇兑、结算。1984年,分设工商银行,将原人行撮镇办事处、桥头集办事处、阚集分理处,店埠、南街、北街、桥西等储蓄所划归工商银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人行具体领导和管理全县的金融业务,不再直接办理对企业个人的存贷业务。1985年,全行工作人员10人,有工、农两行缴存的存款余额957万元和两行信贷借差7620万元,当年,盈余187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成立于1984年元月,承担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结算业务,接办两个办事处一个分理处和4个储蓄所。是年,拨入信贷基金1655.1万元。1985年,全行工作人员89人,年末存款余额2693万元,放款余额4339万元,盈余91.7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肥东县支行成立于1955年12月。1957年并入人民银行。1963年又分设。1965年接办原由县农林局主管的社队财务辅导工作。1966年3月又再次并入人民银行。1979年再次分设至今。是年,有信贷基金1677万元,年末存款余额947万元;放款余额3107万元;盈余86万元。农行主管支农资金,办理农业信贷,并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业务领导。1985年,全行工作人员138人,有信贷基金1937万元;年末存款余额3148万元;放款余额9123万元;盈余95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肥东县支行1978年前,基本建设拨款管理由县人民银行兼办。为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1978年元月,建立“中国建设银行肥东县办事处”。1979年8月,正式成立“中国建设银行肥东县支行”,办理基建拨款、贷款和结算管理基建支出预算以及财务监督等,履行银行和财政双重职能。建行对存、放、汇业务要通过人民银行办理,1984年起改为工商行办理。1985年,全行工作人员9人;年末放款余额1067万元;拨款682.5万元;盈余28.5万元。
(二)信用合作社
1954年9月,本县初建3个信用社,到年底发展到116个。分布在全县16个区和136个乡,入社社员达到48346户,占总农户30%,吸收股金62943元,存款16802元,积聚了一部分农村闲散资金。1956年,行政建制变化,全县292个老乡划并为72个新乡,信用社也由192个合并为72个,实现乡乡有社。1957年,信用社又由72个缩编为35个,基层设8个固定服务组,27个流动服务站,5个服务箱,逢集到点办公,闭集下乡服务。机构划并后,信用社的业务范围扩大,到年底,入社农户达到128180户,占总农户的76.3%,吸收股金250477元,占应收股金的83%,信用社由建社初期只办理社员个人的存、贷款,发展到办理社队集体存、贷款业务,并代办国家银行农村金融业务。同年,全县信用社吸收存款872万元,平均每社存款25万元,当年盈余1093元,平均每社盈余31.28元。信用社运用股金存款和农村闲散资金以及国家银行支持的资金力量,累计放款308935元,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上资金不足的困难。1958年4月,将35个信用社改为257个信用部,按一个农业社设一个信用部,范围500—700户,最大的1000户。改部后,网点普及,方便群众存款,当年存款上升到200多万元,比改部前增长4倍,扩收股金103万元,比建社以来扩收股金的总和还增加1倍。同年,乡改公社,农业社改为大队,按行政体制分公社设立25个信用部,分大队设立247个信用分部。入社农户达到16万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8%。1964年,信用部改为信用社,由于信用分部不能保证支付提存同时撤销。1977年,改革农业信贷管理制,实行“定存定贷,存贷挂钩,平衡余缺,包干使用’,将年度贷款控制指标划给信用社自行掌握发放,全县57个信用社社社有盈余,盈余总额达到62500元。1978年,实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坚持多收多放,多存多贷,调动存款、收贷两个积极性。到1979年底,社员存款达到186.6万元,比1978年上升112%,吸收股金755847.68元,盈利91915.95元。1980年至1981年,信用社连续两年吸收各种存款1175.9万元,其中社员存款712.1万元,每个农业人口平均存款7.94元,到1982年人均达到10.94元。1985年全县信用社工作人员300人,自有资金138万元(股金110万元、积累28万元),年末存款余额2922万元,其中:社员存款2245万元,每个农业人口平均存款25.86元,放款余额2051万元,盈余4万元,转存银行1389万元。
(三)保险公司
1951年9月,本县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保险公司代理机构,名称“特代处”。1952年8月正式成立“中国保险公司肥东县支公司”。1953年7月撤销,1956年8月恢复。1957年4月并入人民银行储保股。保险业务成为一项专业工作,受人民银行领导,其业务体制和资金盈亏仍归省保险公司负责,是一个独立核算单位。1959年2月停止办理各项保险业务。一直中断23年时间,直到1982年11月,方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肥东县保险公司代理处”,配专职代理员1人,按照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和自愿的原则,采取保险与信贷相结合的办法,开展保险业务。1984年,正式成立“肥东县保险公司”,编制9人,以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借以补偿意外损失,并为国家积累资金。
二、货币
(一)流通币种
民国初期,本地流通的货币主要是铜币和银元。
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进行币制改革,禁止银元流通,以中国、中央、交通、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为准,面值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伍元、拾元。民国26年起,自一元以下之币券由省地方银行斟酌实际需要分别印发,本省民国26年发行角券,民国27年秋发行一元券。民国30年,汪伪政府中央储备银行发行中储券,亦称“储备券”,与法币同在肥东沦陷地区流通。民国31至37年,国民政府先后发行“关金券”和“金圆券”,并用以强制收兑民间金银,币值猛跌,物价暴涨。
1949年,本地解放后,流通华中币、江淮币、北海币。
1950年,肥东县人民银行成立开始以人民币收兑华中币、江淮币、北海币。
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票面为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叁元、伍元,并收回面额较大的旧人民币(1元新人民币兑换l万元旧人民币)。1957年12月1日,增发票面为拾元的人民币和面额为壹分、贰分、伍分三种硬币。1963年以后,不再使用票面为叁元的人民币(苏联版)。
(二)金银收兑
解放后,本县收购的金银主要来源于人民群众出售的金银及金银制品。为了照顾农民兑换银元方便,从1952年起,由各区营业所承担银元收兑业务。1960年以后,统由县支行收兑。1952年至1985年,全县收兑黄金26342.1克,白银992711.2克,银元154772枚,分期上缴省分行。
(三)投放与回笼
解放初期,金融市场不够稳定,破坏分子造谣惑众,银元贩子活动猖獗,人民币不易流通。针对这种情况,人民银行肥东县支行组织金融工作队,在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下,深入市场和农村,严厉打击破坏分子和金银投机贩子,杜绝金银黑市。同时,为使群众不受损失,采取收兑金银的方法,使人民币很快成为县内唯一流通的货币。
1950年,实行货币管理和建立财政金库,使货币投放与回笼走上了正轨。1962年,现金收入1913.6万元,支出1893.3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组织结构混乱,金融业务受干扰,现金收付差额因而增高。1971年,现金收入3675.7万元,付出4293.7万元。1978年以后,金融事业逐渐恢复正常。
肥东县几个年份货币投放回笼情况

三、信贷
(一)工商信贷
新中国建立初期,对私营商业实行短期贷款。1952年“五反”后,在重点支持国营和合作经济发展的同时,根据“广泛开展,深入联系,大进大出,公私两利”的原则,放宽对私营商业的贷款。放款方式由原来折实放款改以质押和信用放款。
1953年至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对私营企业贷款从紧,对合营企业则大力支持,促进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4年实行粮、油、棉统购统销以后,商业贷款日益增加。1957年,全县放款余额达到1231万元。其中:工业贷款236万元,商业贷款995万元。工业、商业贷款占放款总额98%。1959年,推行“全额信贷”管理办法,扩大信贷支出。这一年工商贷款分别达到1055万元和2265万元。结果出现信贷资金不合理的占用,物资积压,商品库存扩大。1961年,银行部门改变过去对企业流动资金的供应办法,工商企业全面进行清产核算,挖掘资金潜力。1962年,根据“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精神,控制货币投放,处理积压产品,催收旧贷;清理不合理占用资金,压缩了贷款余额。工业、商业贷款余额分别由1959年的1055万元和2265万元,压缩到1965年的56万元和1313万元。
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动乱期间,“银行六条”(银行职能与作用)受到否定,信贷战线思想混乱,信贷资金放松,贷款用途不当,造成大量资金呆滞积压。如农业贷款,1966年至1976年放出1704万元,收回1359万元,沉淀345万元。
1977年,恢复和健全银行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1979年,工商信贷优先支持轻纺工业的发展,恢复合作商业贷款。1980年,由统收统支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信贷管理办法,改变过去分季下达指标。对地方工业贷款,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并对个体户进行贷款,使个体户工商业真正起到社会主义商业的补充作用。
1981年,对商业企业贷款由敞开供应资金改为按全部流动资金周转率发放贷款。改革后,把贷款与销售挂起钩来,实行“以销定贷”,促使各单位注意挖掘潜力,处理积压物资,扩大销售环节,松动信贷资金。同年末,全县工业贷款余额达到663万元,商业贷款余额达到4188万元,粮食贷款余额达到2739万元。全年实现工业总产值和商业总额为7730.3万元,比1980年增长10.7%。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13306万元,比1980年增长10%。1983年,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原由财政、银行两家合管,改为银行一家统管。1984年,增设科技开发贷款。
1985年,各项贷款6149万元,这些贷款支持了工农业生产和商品流通的扩大。这一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8亿元,商业销售总额23483万元。同年还开展信托业务,遵循“委托、代理、租赁、咨询”八字方案,通过整顿,工商信贷逐步走上正轨。
肥东县各年度工商贷款预购定金余额表



(二)农业贷款
1950年,全县遭受自然灾害,政府发放生产和生活的实物贷款种类有肥料、种子、农具、耕畜、生猪等。此外还有农田水利贷款。土改后,对参加常年互助组的农民,农贷利率,九折优惠。
1953年,为鼓励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交纳入社股金有困难的40432户农民,发放贫农合作资金贷款132万元,利率给予优惠。
1959年至1960年,全县粮食减产,农业生产基金困难。农贷采取多放缓收的办法,使农业生产很快恢复。1962年,坚持“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究实效”的信贷原则,使贷款发放与物资供应结合起来。并对穷队发放长期无息贷款721万元,改变社队生产条件。
1967年,农业贷款“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废弛,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不分,农业贷款放的多收的少,沉淀资金大。1970年,报经省分行批准,对1961年以前发放的所有贷款全部豁免,全县共豁免农业贷款507.9万元,代理行政托放34.6万元,免收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32万元。
1979年以后,银行、信用社坚持农业贷款政策,进一步改革农村信贷体制,贷款发放着眼支持“三户”(重点户、专业户、贫困户),“一体”(联合体)。支持乡镇企业,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解决了农办工业、农办商业、乡办村办(社队)企业等生产资金和设备贷款,并贷出一定数额的预购定金,为发展乡镇企业提供了资金。
肥东县各年度农业贷款放收余额表


(三)个人贷款
新中国建立前,本地农村主要是私人借债。出借户大多是地主、富农和赌场放包者,借贷户大多是贫农、中农和赌徒。借款原以货币为主,抗日战争期间,物价波动太大,改以粮食为主。年利一般是1石加5斗,高的借1石还2石。新中国建立后,这种借贷关系停顿。
从1950年起,为取缔高利贷,扶持贫雇农,银行部门发放生产救灾贷款。农业合作化期间,发放贫农合作资金贷款。合作化后,农贷对象主要是社、队集体单位,对个人贷款很少。1980年后,农业贷款除面向经济联合体外,还扩展到养殖业、种植业和个体商业。1985年,全县个人贷款2307.4万元,比1980年增加4.7倍。其中银行放出1185万元,信用社放出1122.4万元。
(四)基建投资
1950年,全县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县财政拨出5万元基建投资给农业部门和财贸部门用于生产性建设。从1951年起,投资额逐年上升,投资面扩大到文教卫生、运输、邮电、工业、城市以及其他各个部门。1958年大跃进期间,全县财政投资达到553万元。1959年投资扩大到812万元,到1978年底调整为126万元。
35年来,全县共投放基本建设投资8529万元,1965年投资71万元,1970年投资671万元,平均每年投资294.1万元。其中:工业部门累计投资3014万元,平均每年投资103.9万元,占投资总额35.3%;运输邮电部门累计投资172万元,平均每年投资5.9万元,占投资总额2%;商业外贸部门累计投资503万元,平均每年投资17.3万元,占投资总额5.9%;农、林、水、气象部门累计投资4303万元,平均每年投资148.3万元,占投资总额50.5%;文教卫生部门累计投资314万元,平均每年投资10.8万元,占投资总额3.7%;城市建设部门累计投资27万元,平均每年投资0.9万元,占投资总额0.3%;其他部门累计投资196万元,平均每年投资6.8万元,占投资总额2.3%。从1978年县建设银行成立以后,基本建设资金,由建行统一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分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两种形式。至1985年,累计贷款和财政拨款支出7276万元。
四、储蓄
抗日战争时期,推行公益储蓄,劝储对象,侧重富有的农工商户,不普及贫民。新中国建立初期,本县举办了整存整取、定期定额、农村有奖等种类的储蓄。1950年,储蓄总数仅4000元。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市场物价渐趋稳定,经过储蓄宣传,1952年,城镇储蓄增至6.5万元,农村存款2万元。
1954年,举办农村爱国售粮储蓄,这种储蓄以定期短、利率高、存取方便,受到农民欢迎。农业合作化期间,发放大量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并组织这方面的资金存款。
1958年,举办零存整取、有奖有息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额储蓄和工业投资储蓄。是年,城镇储蓄121.9万元,农村存款624万元,城乡储蓄存款达到最高峰。1960年,停办有奖储蓄和定额储蓄,全部改为计息办法。储蓄以定期为主,兼办活期,争取部分活期转为定期。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城乡储蓄下降。1962年,城镇储蓄降至21万元,农村存款降至115万元。1964年,打击高利贷活动,在各企业事业单位中,普遍建立互助储金会,年储金达10万元。一般储蓄存款有所上升。年底,城镇储蓄达到298万元,农村存款达到121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乡储蓄下降。1966年,城镇储蓄由1959年112.9万元下降到43万元,农村存款由1959年411万元下降到86万元。1981年后,随着城乡经济繁荣,各项储蓄存款,相应大幅度增长。1985年,全县城镇储蓄1107万元,人平均储蓄107元,农村存款2922万元。其中:个人存款2245万元,人平均存款24元。
肥东县历年银行储蓄存款表


五、债券
(一)公债
1950年,国家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公债单位规定为“分”,每“分”折合人民币2.94元。全县分配1万“分”,认购10200“分”,实购7588“分”,折合人民币22308.72元。年息5厘,分5年抽还本金。
1954年至1958年,国家发行“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公债分8年偿还,其余均分10年偿还,年息4厘,到期已全部还清本息。
1959年至1961年,安徽省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分5年还清,年息1%,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息,到期已全部还清本息。
(二)国库券
1981年,国家发行“国库券”。是年发行对象主要是国营企业和集体单位,不向个人发行。1982年,发行范围扩大到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以及城乡个人。单位购买的年息为4%,个人购买的年息为8%。1983年减少单位认购,扩大个人认购,职工平均每人15元,农民平均每户5元。
1984年和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分5年作5次偿还本金。中上签的(券面号码末尾两个数字)按发行额10元得息2元,没有中上签的无息。
肥东县几个年份发行公债、国库券表


六、保险
1951年,县保险公司初建,主要办理农村牲畜保险。是年全县共承保耕畜5209头,收取保险费9376.20元。
1952年,扩大保险业务范围,对工商企业开展强制保险,同时还开展人身保险及牲畜保险、农作物保险、财产保险等项业务。县保险业务的重点是以农村牲保为主,城镇保险为辅。是年,全县保险费收入25615.33元,其中:牲畜保险收入23616元,财产强制保险收入1150.6元,运输保险收入345.43元,普通保险收入530.3元。在开展各项保险业务中,除普遍进行防损宣传外,还从保险费中拨出一定比例的数额,作为防损经费。由于采取防范措施,自开展城乡保险业务以后,理赔金额很小,只有农村牲畜保险赔偿了金额360元。
1953年,保险公司撤销,农保业务停办。1965年,又恢复并增办火灾保险。1959年,撤销并停办各项保险业务。
1982年,再次恢复保险机构,采取保险与信贷相结合的办法,开展企业财产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的有18个单位,保费收入67457.06元,对受灾企业按投保金如数进行经济补偿,赔偿损失4608.62元。其中:水灾赔款2544.6元;汽车事故赔偿2064.02元。1983年,没有增加新的保险种类,保费收入67287.9元,赔款48136元。1984年,保费收入81445.6元,赔款57243元。1985年,又增加3个险种(家庭财产保险、团体人身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409567元,赔款84104元。多属车辆事故以及企业财产仓储物资霉变非人为的损失。
附典当、利债
(一)典当
境内典当,始于清代,至民国初年,共有当铺8家。店埠两家:1家在街南,1家在街北,向称“南当”、“北当”,牌号“德成”。临河集1家,店号“乐善堂”。长临河两家,店号“统一功”。撮镇1家,店号不详。梁园两家,亦称“南当”、“北当”,当名“庆裕”。梁园北当,光绪元年开设,从业30多人,以实物抵押贷出本金20万价(一价就是一两银子),月息3分。业务开展多与远近“滚当”,“小业当”挂钩,迨至民国16年北伐期间关停,历经53年之久,获利381600万元。资金之多,规模之大,经营范围之广,尤以此当为最。这些典当业,多为清朝官僚李鸿章家后代所经营的。旧时,本地典当专为私人提供抵押品贷款,以投典质押物品的借贷月息获取盈利。借者用衣服等实物作抵押,贷者按押品价值折价50%确定贷款,月息3分,借期6个月到3年不等,期满一次收回本息,到期无力还款,便作止赎,俗称“满当”,抵押品即归当铺自行处理,名为“出当”或“出典”。贫苦百姓,深受其害。
(二)利债
解放以前,本县农村普遍流行私人借贷,又名借债。出借户多半是地主、富农和赌场放包,借贷户多半是贫农、中农和赌徒。出借款在抗战以前以银元为主,抗战期间改用纸币。不久,纸币贬值,物价波动太大,才又改以粮食为主。所有借贷都以1石加5斗,高达1石加1石借出。这是地、富阶级剥削农民的形式之一。解放后,这种借贷关系停顿。
1951年,福安乡重点调查地主、富农和一部分工商业者在解放前都兼放高利贷,其形式很多:
1.谷利。放谷是以米、麦为主,春天借,重阳还,利息很重,加5加6,有的借1石还2石。如佃农司宏高,1947年向地主借米3石,民国37年借米2石,4年后连本带利还米20多石。有的今年借1石小麦,明年还3石米,还有春天借麦,秋天折价还米。这种“驴打滚”剥削形式,逼得许多农家破产。
2.钱利。这种借贷,多在抗战前流行,月息3分。抗战期间改为纸币,月息4分。另外,还有借10块银元,年利2石稻。民国35年(1946年)以后停顿。
3.放包。“八撞十”,这是一种特殊借贷。梁园赌博场中流行,借8角算1元,上集借,下集还。
4.掇用。临时借,临时还,无利。
5.其他。借贷方法有“请会”、直接借贷和委托亲邻借贷三种:“请会”,由许多户自由结合的一种借贷组织,由最急户召集选出会头,每户按平均数量缴出基金(钱、布、米、纱、鸡蛋),用抽签方法轮流使用基金,使用时间由会户议定10天、半月、1月或1年均可,月利1分。直接借贷是借户和借出户直接议定利率和期限。委托借贷是委托亲邻做介绍人,代为商谈利率和期限(限期、不限期或利滚利),借出户和借户不发生关系,借还都由介绍人经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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