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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清代、民国时期,合肥无殡葬机构,仅有包揽丧事的服务行和制售棺材、寿衣、冥器的若干店铺。另有广益局所管的义地20余处,供告贷无门的穷民葬身;又有县红卍字会施舍棺木,供掩埋暴尸。
建国初期,合肥市建立公墓,由市民政局(科)直接管理。1961年,市殡仪馆、火葬场建立,隶属市民政局。1968年12月,市殡葬管理所建立,分火化、业务、行政3组,负责管理殡仪馆、火葬场。随后,在安庆路235号设立殡葬服务部,(1972年撤销),在东门设“五·七”花圈服务组,在三孝口设知青花圈门市部。1980年,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经费自给,政府停止补贴。1982年12月,殡葬管理所被评为“全国殡葬事业先进集体”,荣获民政部授予的锦旗一面。1984年2月,市人民政府采纳人民代表建议,成立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由市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民政、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黄静(副市长)任组长,许国才(市民政局长)、周延文(市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民政局副局长武有开兼主任。县、区人民政府亦相应设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乡(镇)、街道及大型企业、医院设殡葬改革管理组。1986年,小蜀山骨灰公墓管理委员会成立。1989年5月,市殡葬管理所改组为市殡葬管理处,同时建立小蜀山骨灰公墓管理所。公墓管理所编制10人,经费以收抵支。
殡葬业职工
清末、民国时期,合肥县无固定殡葬职业工人,浮尸靠慈善团体临时雇工收埋。解放初期,各公墓雇农民看管,月给每人生活费6元。挖墓穴者,丧户随时呼之即来,工酬甚微。1959年,合肥始有固定火化工人1名,月工资26元。1962年5月,殡仪馆、火葬场职工26人(内管理人员6人),平均月工资39元。起初,火化设备不良,工人常在尘烟浊气之中靠体力操作。1965年,始对接触尸体的职工发给营养费,人月4元。1972年,增发岗位津贴,人月6.6元。1982年,超工作定额者按收入提成奖励。1985年10月,原营养费与岗位津贴合并为营养补助费。1988年殡葬职工增至44人,平均月工资48元,连同营养补助、奖金等,收入高于一般单位职工。殡葬设备、环境条件改善后,职工操作亦较轻捷。经过多年不断培养教育,殡葬职工大都品德高尚,热爱本职,技术熟练。经整容工王宗信化装的死者,皆能安详似睡。有一车祸死者头颅残缺,经其精心缝合整饰,死者亲属十分满意。他先后从尸体上发现手表8块、金戒3枚、金耳环1副、现金605元、粮票240斤,都如数交丧户。火化班长王文华,严肃朴实,乐于奉献,屡次为远道者加班,在患病时仍坚持上班。火化工胡文堂,白日炉前操作,夜晚随时接尸,无论严冬酷暑,有求必到。他曾雪夜接尸忙至凌晨,丧户感动酬谢现金,被婉言拒收。平时他还与全班工人共研燃炉技术,一年节油20%,获市优秀党员、劳动模范称号和省“五一”劳动奖章。
合肥市殡葬管理所(处)建筑物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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