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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隆五年(1736)朝廷颁行的《大清律例》,光绪末(1908)颁布的《大清新刑律》规定:男子16岁,女子14岁,有媒证,举行婚礼,即可成为夫妻。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无者,从余亲主婚。凡男妇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又规定:婚后,妻犯无子、淫逸、不事公婆、多言、盗窃、妒忌、恶疾之一者,丈夫可依律“休妻”出之家门。夫妻不和谐两愿离婚者,不问。《律例》虽禁止“有妻更娶妻”,但官吏、富商纳妾不受此限,实际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一般须经纳彩、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的程序,谓之“六礼”。当时,
民间买卖婚姻比比皆是,不少妇女在家庭中被迫害、受凌辱,以致于绝命。
民国初年,基本沿袭清代婚姻制度。民国19年,国民政府颁行的《民法》中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结婚应有公开的仪式及2人以上的证人;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至此,男女自主婚姻,始被认为合法。此后,社会时兴新式婚姻,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婚姻家庭随之减少,自由恋爱成家者日有所增。婚姻程序仍很繁复,一般有请庚、探问、定亲、报期、行盘、收奁、迎娶、结婚8项。民国34午后,合肥青年结婚多在《合肥日报》、《皖报》登载启事,公告双方姓名、主婚人、介绍人、结婚日期,恭请亲友光临。民国35年12月,合肥地方法院公告:凡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者,今后一律不生效力。
合肥市若干年份居民结婚、离婚、复婚对数统计表单位:对

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应亲至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随之,市人民政府民政科开始办理婚姻登记。以后10余年间,市区结婚登记率不断提高,但偏僻地区甚低。
自1981年元月1日起,合肥市全面贯彻实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4年,全市结婚登记率为50%。经过大力宣传,1987年,市区结婚登记率已逾90%。1989年,市区达99%,郊区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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