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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熙年间,合肥县城始设育婴堂。乾隆年间,举办广益局。堂、局皆由地方官绅捐款修建,并购置田地、房产,以收租维持开支。至嘉庆年间(1796~1820),始有官办的养济院,定额收养孤贫残老。宣统二年(1910),合肥基督教会举办女子服务社。民国初期,县城有红卍字会合肥分会及同善堂等民办慈善团体。抗日战争胜利后,合肥县政府举办社会服务处和救济院。民国36年10月,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捐资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褒奖条例》规定,凡捐资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其捐资数额,由省政府分别颁赠奖状(分四等)、奖章(分金质、银质)和匾额。
建国初期,市人民政府设立生产教养院,收养孤寡残老及无人抚养的婴幼儿。
1955年,合肥郊区各高级农业合作社开始对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实行“五保”供给。3年后,农村人民公社始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翌年,农村集体经济发生困难,敬老院大多解散。
1960年为收养城乡弃婴、孤儿,各区相继举办儿童福利院。1965年,市盲人、聋哑人协会筹建。1981年后,各公社、乡、镇相继兴办敬老院。1988年,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成立,并开始销售社会福利奖券,筹集福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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