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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军队部分军人复员。民国36年3月,青年军复员300余人回合肥。5月初,国民安徽省政府规定:复员的青年军人准予公费待遇,转入各级学校;志愿就业者,由省府人事室会商主管机关分配工作。9月初,省府电令称:就业的青年军复员者屡遭借故拒绝,致多数流离失所,各县应饬所属尽量收容。12月,合肥县政府设立“退役军人就业辅导委员会”,负责调查退役军人及失业军人情况,协助政府办理和指导退役军人就业事务,代为租佃田地,创办合作社。民国37年元月,合肥在乡军人会上书安徽省参议会,请当局按照退役军人就业辅导办法的规定,在扩编保安团队时录用在乡军人。
1950年6月,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决定复员一部分军人参加经济建设。1951年秋,合肥市成立复员委员会,丁继哲任主任,负责安置本籍复员军人,接待转送途经合肥市回乡的复员军人。
1952年7月下旬,市政府召开复员军人安置会议,市工商局、文教科、财政科及各区负责人出席。会议决定:复员军人具高小以上文化程度的,介绍到师资训练班(市文化科举办)学习;高小以下及不识字者,介绍至建设科,修筑环城路;无家可归者,到郊区从事农业生产。会后,各区相继组建转业建设委员会,有的区以派出所为单位组织接待安置小组,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至8月底,共安排10人到师资班,14人就业,62人修路,39人分得田地77.1亩。8月29日,市复员委员会改组为转业建设委员会,黄建中(中共合肥市委副书记)任主任。办公地点在市府民政科。
1953年10月,市复员军人安置办法:家住郊区的,回乡从事农业生产;无土地房屋的,由郊区政府调整解决;家住市区有固定职业者,动员其将生产资助粮投入原业;家庭困难有劳力的,安排到光荣窑厂做工;原从事手工业的恢复原业,其中有就业条件的,帮助其优先就业。是年,市拨发房屋修建补助费578.8万元,补助9名复员军人修建房屋。
1955年秋,市转业建设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务院《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及省人委关于安置工作的指示,一面对复员军人加强思想教育,一面与有关部门联系安置。至12月,有163人(占总数的96%)被安置到卫生、税务、商业、邮电、房管等部门及少数工厂。
1956年3月,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共同检查市各系统、各区复员军人安置情况时发现:市法院、税务局、园林处等单位安置复员军人岗位适当,生活照顾周到;有些单位领导误认为复员军人“难缠”、“调皮”,借故拒绝录用,或刁难排斥。在访问的229人中,试用工、临时工占69%,试用期1年以上的占21%。有少数复员军人不安于其位,以功臣自居。4月,市民政局、兵役局对难以安置的30余名复员军人集中在军人接待站进行短期培训。
1957年初,市转业建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从市人事、劳动、工业、兵役、民政部门抽调6人集中办公。各区设立复员安置领导小组,各乡、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4月,中共合肥市委常委会议两次讨论复员安置问题,通过了年度安置方案,并批转各单位执行。方案确定:家住郊区的复员军人,除有技术专长、身体健康、国家建设需要者在市区安置外,一般应在农村从事生产;家住市区副排级以上复员军人由人事部门分配工作;文教卫生人员按照“行业归口”原则,由文教、卫生部门负责安置;技术人员由市劳动局调配至工厂、企业安置。年末,这批复员军人全部得到妥善安置。1958年,复员安置顺利。回乡者,随时可得安置;其余90%被分配在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1959年9月,市普查带病回乡复员军人病情,安排重患者住院治疗。1年后,治愈26人。1961年6月27日,市民政局、卫生局联合通知各区民政科、卫生科(所)进一步调查登记带病回乡复员军人情况。至年末又有39人得到治疗。
1972年12月,合肥李克学等17名复员干部,经省安置办同意,被安排工作。翌年10月,省拨木材26立方米解决农村复员干部住房困难。12月,省安置办同意安排复员干部刘风胜等10人工作。据1975年12月统计,自1969年至1975年7月31日,回农村未分配工作的排以上复员干部共32人(郊区8人、长丰24人,均系“文化大革命”中被处理离队的),经省劳动局、省安置办批准,全部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
1950~1974年合肥市接收安置复员军人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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